2025-06-10 00:42:51 人气: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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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郑州事业单位网络班高途公考。专业公务员培训班,公务员辅导课程,公务员事业单位培训,高途公考培训机构经典格言:大多数人惟一比别人做得好的事,是认自己写的字。。(2)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路线、方针、政策及公安历史沿革
(3)公安队伍建设
(4)公安执法监督
(三)基本能力。主要测查报考者在有关执法勤务活动中,正确观察、判断、分析案(事)件,严格守法、规范执法,有效沟通协调,妥善应对处置的能力。
1. 群众工作能力
(1)宣传教育
(2)沟通协调
(3)组织动员
(4)服务群众
2. 行政管理能力
(1)调查研究
(2)纠纷化解
(3)风险识别
(4)风险防范
3. 信息工作能力
(1)信息收集
(2)信息分析
(3)信息应用
4. 实务工作能力
(1)巡逻
(2)接警与处警
(3)安全检查
(4)安全保护
5. 应急处理能力
(1)事态研判
(2)信息上报
(3)合理处置
(4)善后恢复
四、题型介绍
专业科目笔试题目分为单项选择、多项选择、情境三种类型。
(一)单项选择(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规范机构设置是当前我国公安机关正规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属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是:
A.警官职务序列 B.警员职务序列
C.警务技术职务序列 D.辅警职务序列
正确答案:D
(二)多项选择(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下图为某市文峰派出所社区民警绘制的小区住户信息登记表的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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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自首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1.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3.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4.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5.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6.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7.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二、 自首的分类
我国刑法将自首分为了“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除了投案对象的限制外,构成自首还须同时满足其他条件才能成立。
(一)一般自首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有两个,第一是自动投案,第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每个条件下又各自有一些需注意的要点:
1.自动投案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待自己罪的;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待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待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如后所述,这种情形属于一般自首还是准自首,还值得研究);
(5)其他符合自首的立法宗旨,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此外,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以及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自动投案的,均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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