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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公职培训课程高途公考。

2025-09-02 00:50:32  人气: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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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权人对于权利客体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不享有收益的权利,不能以此进行出租等营利活动。因居住权问题在社会上普遍存在,其作为民法典中新增的知识点,也是民法典的热点内容,而事业单位考试常与时事热点相结合,在《民法典》生效后,这一知识点也将成为考试的热点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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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律规定
《民法典》规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相关司法解释,有关居住权的内容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已于2024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4〕24号。
第四条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等物权,或者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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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平台打赏主播的行为,需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未追认的,其打赏行为无效,应当网络平台予以返还;返还时,应考虑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的监护过错责任,适当确定返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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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1.吴某在快手公司的直播平台快手APP软件注册快手账号27×××08,昵称为“蜡笔小新!1064”。2017年9月24日至2017年10月3日,吴某1通过该快手公司的快手APP软件,为给昵称为嘉杰小可爱(笑园)、农村小二哥、可爱的小毛、拉布拉多~霸道小七、五常小波哥、爱唱歌的胖丫等主播打赏,其在快手APP软件内通过操作购买快币,共购买143次,充值98122元(其中140次均系每次购买698元,2次均系每次购买198元,1次购买6元)。截止至庭审时,吴某的快手账号27×××08的余额为快币34647个(折合人民币4949.57元)未消费。
2.吴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快手公司返还吴某1财产100210元及相当于银行贷款利率损失。
二、争议焦点
吴某通过快手APP向主播打赏的行为是否有效?如果无效该如何返还?
三、裁判观点
不满10岁的吴某购买10万元的快币用于打赏主播,该购买快币的行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也未得到其监护人追认,且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因此该合同行为无效。
另外吴某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也未处理好手机网络支付平台及银行卡支付密码的安全问题,对吴某购买快币打赏主播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酌定由快手公司返还吴某60000元.
四、法律分析
1、吴某购买快币打赏的行为是否有效?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吴某10岁,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的规定,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应当由其监护人予以代理实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经其监护人同意,或事后追认,方发生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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