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03 11:41:00 人气: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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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削弱、加强型题目
可能性推理是相对于必然性推理而言,根据前提不必然得到结论的推理。削弱加强题就是典型的可能性推理,可以通过问法识别削弱加强型题目,如“以下哪项如果为真,最能够支持科学家的上述推测”“以下哪项如果为真,最能质疑该模式的有效性?”所以当问法出现“最能(不能)支持或削弱”等关键词时就是可能性推理中的削弱加强题。
对于削弱加强题,整理题干的论证是难点,选项的选择更是难点,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常见的选项,提高对常见选项的敏感,会帮助我们快速选择。
遇到这些选项我们怎么办
(一)常见的可以削弱、加强的选项
1.解释因果选项所以如果加强型题目中遇到这种揭示科学原理、内在关系的选项,简单来说“解释因果”的选项就可以直接选择。
2.因果倒置选项在考试中遇到因果倒置的选项,结合问法,如果选最能削弱的,一般当选。
(二)常见的不能削弱、不能加强的选项
1.选项出现影响行动、行为的词语,如难度,尚未试验等
所以当选项出现影响行动、行为的词语,如困难,尚未试验等等,结合问法问,一般慎选。
2.选项出现主观的词语,如意愿,意识等
所以当选项出现主观词语时,比如意愿,意识等,结合问法一般这样的选项要慎选。
综上,我们在做可能性推理题目时,要多总结并识别常见的选项,可以大大节省做题时间,提高做题速度与准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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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注意的是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辨析:
犯罪人先投案交待罪行,后又潜逃的,不能认为是自动投案;以不署名或化名将非法所得寄给司法机关或报刊、杂志社的,也不是自动投案。自动“投案”,一般应是犯罪人直接向上述有关机关投案,但犯罪人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电信投案的,也应视为投案。
再者,“自动投案”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自愿意志。犯罪嫌疑人自己前往或者由亲友送往可构成自动投案,但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则不能构成自动投案。
最后,自动投案具有彻底性,即投案后自愿接受控制直到最终审判。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构成自首。
2.如实供述
“如实”的实质是既不缩小也不扩大自己的罪行。所供述的“自己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机关掌握,原则上不影响自首的成立。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待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据司法解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的部分犯罪认定为自首。其中,犯有不同种数罪时,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就如实供述的犯罪成立自首,未交待的犯罪不成立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否则,不能认定为自首。特别要注意的是,犯罪人出于掩护其他共犯人的目的,有预谋地投案包揽共同犯罪的全部责任的,不能视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犯罪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为自己进行辩护,提出上诉,或者更正、补充某些事实的,应当允许,不能将这些行为视为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不退还赃物的,原则上也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二)准自首(特别自首)
准自首(特殊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其成立条件如下:
1、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一般认为,被“采取强制措施”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采取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与逮捕。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首先,行为人必须如实供述本人罪行;其次,所供述的罪行必须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根据司法解释,对于司法机关已掌握与还未掌握的判断,应区分不同情形:如果该罪行已被通缉,一般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做出判断,不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认定为还未掌握,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视为已掌握;如果该罪行已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视为已掌握。如果该罪行未被通缉、也未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已实际掌握该罪行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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