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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高途公务员OMO辅导价格公考。

2025-05-13 00:44:47  人气: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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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所保护管辖原则是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该条规定针对的是外国人在国外犯罪的情形。
保护管辖原则当中需要注意的有:
第一,适用保护管辖原则的前提就是这个犯罪行为没有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并且也不是中国人实施的,也就是说,属地管辖原则和属人管辖原则都已经失灵,否则案件应当优先适用属地管辖原则以及属人管辖原则进行管辖。第二,概念中的“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表明适用保护管辖原则管辖案件,更加追求的是管辖重罪,轻罪就可以不予追究了。
第三,遵循双重犯罪原则。也就是在适用保护管辖追究外国人行为的刑事责任时,需该行为按照犯罪地的法律来看,仍然被认定是犯罪行为。
四、  普遍管辖
《刑法》关于普遍管辖指的是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无论被控犯罪之人的国籍、居住国或与起诉国关系如何,即使该罪行是在起诉国领土之外犯下的,该国也可以对该人行使刑事管辖权。
普遍管辖原则当中需要注意的有:
第一,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的前提就是这个犯罪行为没有发生在我国领域内,也不是中国人实施的,并且不是侵犯中国或中国公民的利益。也就是说,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以及保护管辖原则都已经失灵,否则案件应当优先适用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以及保护管辖原则进行管辖。
第二,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管辖案件应当符合两个条件:
1.必须是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例如贩毒、恐怖活动、海盗、劫持航空器等等;
2.犯罪分子必须得出现在我国。毕竟适用普遍管辖的犯罪行为没有发生在我国领域内,也不是中国人实施的这个犯罪行为,最后这个犯罪行为也没有侵犯我国国家或我国公民的利益,那么如果这种犯罪分子并未出现在我国,我国仍然去管的话就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了。
各位考生学会了么?祝大家在面对此类题目时都能手到擒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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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遵循居住属性
居住权的设立目的是满足生活居住需要,因此无论是权利主体、权利客体还是权利内容,都紧密围绕着居住属性展开。居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有生活居住需求的自然人,权利客体只能是用于生活居住用途的房屋,权利内容中的占有、使用该房屋也只能是为了满足居住需要,不可用作其他用途。
2、以无偿设立为原则
居住权与房屋租赁权不同,其本身的立法目的不是解决市场环境下的房屋供需问题,而是保障特定民事主体的基本居住利益,因而具有一定的福利属性。《民法典》第368条中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居住权的设立以无偿为原则。但从尊重意思自治的角度考虑,立法者也给当事人通过另行约定为居住权设置一定的对价保留了空间。
3、流转受到严格限制
居住权是为自然人的居住利益而设立的用益物权,而居住利益显然只能与特定身份的自然人相联系,不具有流转的必要和可能。且居住权的设立往往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特定的人身或信赖关系,其在性质上也不适于流转。《民法典》第369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基本排除了居住权通过转让、继承、出租的方式进行流转的可能。
三、  居住权的设立
1.居住权的设立可以采用合同形式或者遗嘱形式。若采用合同形式,应当为书面合同。主要是防止在现实中出现口说无凭的局面出现。
2.不同于租赁合同,有最高年限20年的限制,居住权合同对于期限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同时居住权合同原则上无偿设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是租赁合同一般为有偿。
3.居住权的设立必须满足必备的登记手续,主要是因为居住权是一种物权,且设立在他人住宅上,因此必须登记以示公信。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例如甲在临终前,立了一份自书遗嘱,遗嘱中写明,自己的房屋由女儿继承,但是为了报答保姆乙多年的照顾之恩,让其在此房屋居住至去世。此时保姆乙居住权设立了吗?答案是没有设立的,虽然设立居住权可以以合同或者遗嘱形式,但是设立居住权应当到县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经登记后居住权才成立,而本案中的居住权未办理登记手续,因此,本案中居住权未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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