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07 03:24:52 人气: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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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权人对于权利客体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不享有收益的权利,不能以此进行出租等营利活动。因居住权问题在社会上普遍存在,其作为民法典中新增的知识点,也是民法典的热点内容,而事业单位考试常与时事热点相结合,在《民法典》生效后,这一知识点也将成为考试的热点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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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律规定
《民法典》规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相关司法解释,有关居住权的内容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已于2024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4〕24号。
第四条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等物权,或者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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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巧1:作答对象具象化,遵循“问什么答什么”原则
【解析】答题过程中不妨多花几秒钟时间将作答对象具象化,能够让答题事半功倍。在分析材料的过程中始终牢记题干对象,不断思考验证是否符合题干意图,并且总结概括出材料想表达的直接观点,不可“过度推断”和“主观臆断”。在平时的练习中发现问题,有条件的话要积极纠错,慢慢形成规律性认识,对材料客观看待,防止写偏题。
技巧2:学会写作中做好谋篇布局
【解析】作答作文题目前,要在立意的过程中明确写作步骤和各重要环节的写作思路,杜绝写“偏题”的隐患。
1. 确定立意。思考题干与核心材料的联系,紧密联系写作主题立意,并结合题干材料理解立意角度,可选取材料中命题人表达最多的观点确定立意。
2. 分析材料,勾画材料中可以用于支撑开头、分论点的写作素材。
3. 改变材料表述,按照标题-开头-分论点-论据-结尾的思路,逐步推进写作。
看完以上题目,感觉也没这么难吧,你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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