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08 15:46:57 人气: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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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遵循居住属性
居住权的设立目的是满足生活居住需要,因此无论是权利主体、权利客体还是权利内容,都紧密围绕着居住属性展开。居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有生活居住需求的自然人,权利客体只能是用于生活居住用途的房屋,权利内容中的占有、使用该房屋也只能是为了满足居住需要,不可用作其他用途。
2、以无偿设立为原则
居住权与房屋租赁权不同,其本身的立法目的不是解决市场环境下的房屋供需问题,而是保障特定民事主体的基本居住利益,因而具有一定的福利属性。《民法典》第368条中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居住权的设立以无偿为原则。但从尊重意思自治的角度考虑,立法者也给当事人通过另行约定为居住权设置一定的对价保留了空间。
3、流转受到严格限制
居住权是为自然人的居住利益而设立的用益物权,而居住利益显然只能与特定身份的自然人相联系,不具有流转的必要和可能。且居住权的设立往往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特定的人身或信赖关系,其在性质上也不适于流转。《民法典》第369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基本排除了居住权通过转让、继承、出租的方式进行流转的可能。
三、 居住权的设立
1.居住权的设立可以采用合同形式或者遗嘱形式。若采用合同形式,应当为书面合同。主要是防止在现实中出现口说无凭的局面出现。
2.不同于租赁合同,有最高年限20年的限制,居住权合同对于期限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同时居住权合同原则上无偿设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是租赁合同一般为有偿。
3.居住权的设立必须满足必备的登记手续,主要是因为居住权是一种物权,且设立在他人住宅上,因此必须登记以示公信。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例如甲在临终前,立了一份自书遗嘱,遗嘱中写明,自己的房屋由女儿继承,但是为了报答保姆乙多年的照顾之恩,让其在此房屋居住至去世。此时保姆乙居住权设立了吗?答案是没有设立的,虽然设立居住权可以以合同或者遗嘱形式,但是设立居住权应当到县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经登记后居住权才成立,而本案中的居住权未办理登记手续,因此,本案中居住权未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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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公务员培训机构,专业公务员辅导班,考公教育,考公培训班,高途考公培训经典语录:人生就像骑单车,想保持平衡就得往前走。四平高途公务员省考全程班。高途公考(答案:C。从上下文的意思,及词语本身的含义,可知选项C更为贴切。)
3.数量关系例题
第一种题型:数字推理。每道题给出一个数列,但其中缺少一项,要求报考者仔细观察这个数列各数字之间的关系,找出其中的排列规律,然后从四个供选择的答案中选出最合适、最合理的一个来填补空缺项,使之符合原数列的排列规律。
例题:1 2 4 8 16 ( )
A.16 B.24 C.32 D.36
(答案:C。原数列是一个等比数列,后一项是前一项的2倍,故正确答案为C。)
第二种题型:数学运算。每道题给出一个算术式子或者表达数量关系的一段文字,要求报考者熟练运用加、减、乘、除等基本运算法则,并利用其他基本数学知识,准确迅速地计算或推出结果。
例题:某地劳动部门租用甲、乙两个教室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培训。两教室均有5排座位,甲教室每排可坐10人,乙教室每排可坐9人。两教室当月共举办该培训27次,每次培训均座无虚席,当月共培训1290人次。
问甲教室当月共举办了多少次这项培训?
A.8 B.10
C.12 D.15
(答案:D。根据题意可知,甲教室每次培训可坐50人,而乙教室每次培训可坐45人。由此可计算出甲教室举办的培训次数为15次。)
4.判断推理例题
第一种题型:图形推理。每道题给出一套或两套图形,要求报考者通过观察分析找出图形排列的规律,选出符合规律的一项。
例题:
(答案:B。黑点在正方形中顺时针移动。在第5个图形中,应该正好移动到左上角。)
第二种题型:定义判断。每道题先给出一个概念的定义,然后分别列出四种情况,要求报考者严格依据定义选出一个最符合或最不符合该定义的答案。
例题:职业枯竭是指人们在自己长期从事的工作重压之下,产生身心能量被工作耗尽的感觉。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属于职业枯竭状态的是:
A.老周不能胜任自己现有的工作,每天都会忙得焦头烂额
B.刚参加工作的小李觉得这份工作太累,产生了跳槽的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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