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05 01:48:31 人气: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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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心时政的朋友们要反复听取习近平总书记对领导干部七项能力的要求,应急处突能力便是其中重要的能力之一。当前,我国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特殊时期,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改革攻坚区进入"深水区",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应急处突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对突发情况时需要及时做出反应。而且伴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与运用,各类信息庞杂并迅速扩散,也使情境应变下舆情处置问题成为公考面试中的重要调查内容。那么在公考中如何提高自身的舆情处置能力呢?如何做好新时代公务员应急处突工作呢?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进行阐述。下面就透过一个话题一起来感受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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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某政府网站在发布信息过程中,由于超期公示公众身份证号码及其他个人信息,被公众投诉。在网上公布后,网友们纷纷给这个政府部门写信、打电话询问相关情况,希望得到答复和帮助。但网站员工小方却认为这与正常公示流程相符,他并无不当之处,引发舆论关注。假如您是上级部门派来对这件事进行彻底调查的人员,您将如何处理?
答案
看到这个题目很多考生会进入几个误区,如第一时间就进行公示问题处理,缺乏对于舆情引导;对于事件的经过缺乏全面细致的调查,决定过于武断;对于政务信息公开原则不清晰导致处理不得当;舆论哗然未及时解决导致舆情发酵等。
所以,对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尽快查清情况,平息舆情。
一、平息民意,抚慰人心。
二、全面调查,明确责任主体。
三、广泛宣传,回应民众关切。
四、跟踪信息,搞好总结防范。
由此,对于舆情处置我们要采取果断而科学的处理方法:
一、搜集舆论信息,寻找关键质疑点;
二、利用官方平台,关注大众关切和群众情绪;
三、通过多方调查信息,了解发帖人真实想法;
四、对于舆情的处理情况,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布。要做到及时有效地对网络舆论进行引导和控制,就必须将信息公开透明,让群众知情参与。同时还要做好相关工作,如核实事实的真实性。事实成立的,要向领导报告,配合办理化解,事实不成立的,要对处理结果进行澄清,有造谣滋事行为的,要追究法律责任,请领导致歉澄清;
五、做好跟踪报道工作,以免谣言再流传。
相信你对情境应变中舆情处置已有所认识,下面小伙伴们快来实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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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公务员培训班,公务员辅导课程,公务员事业单位培训,高途公考培训机构经典格言:我曾经跟一个人无数次的擦肩而过,衣服都擦破了,也没擦出火花。仙桃公职辅导班高途公考。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胎儿的法律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4年一月一日正式落实实行,其中有大量的法律发规,在之前的规则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那么今天各位同学就和我一起,着眼于其中的胎儿民事权利能力这个部分,看看新增以及变更部分都有那些不同。在从知识考点的角度上,一起探讨一下,相关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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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胎儿民事权力
胎儿是指自然人未出生但在受胎之中的生物体状态。那么对于胎儿是否有民事权利能力一问题,根据各国立法不同,但总体划分为三种态度。
1.有些国家认为,女性在受孕之日起胎儿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该类国家对妇女的堕胎行为往往有较为严苛的要求,堕胎即故意杀人,此类被称为“完全保护”。
2.也有国家认为胎儿只有自出生后才可以被当做人来看待,被称为“完全不保护”。
3. “折中主义”认为,在母亲腹中的胎儿原则上不认为有民事权利能力,除非涉及到继承、受赠之类关系到胎儿利益的情况。中国采取此种观点,胎儿在特殊情况下“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
二、 胎儿的遗产继承及赠予
胎儿是否可以接受赠予和继承,民法典中规定分为三种情况,即活体、死体和旋即死亡,这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在遗产继承方面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娩出前,胎儿父亲去世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视为已出生),享有继承权,参与遗产分配。
1、娩出时为活体的,遗产归婴儿,有其母监管(此时其母亲为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监护人)。
2、娩出时为死体的,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遗产按原被继承人(其父亲)的遗产(即法定继承)处理。
3、娩出时为活体但旋即死亡的,遗产按婴儿的遗产处理,归其母亲(此时其母亲为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二)在接受赠与方面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娩出前,胎儿接受赠与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视为已出生),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赠与合同的性质为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合同,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1、娩出时为活体的,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转移财产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公、公、道除外。
2、娩出时为死体的,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赠与合同成立但不生效;赠与人无需履行。
3、娩出时为活体但旋即死亡的,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
(三)侵权行为发生后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娩出前,第三人实施侵害行为导致胎儿利益受损害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视为已出生),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1、娩出时为活体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婴儿的名义提起侵权损害赔偿。
2、娩出时为死体的,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三人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3、娩出时为活体但旋即死亡的,根据第三人的侵害行为对胎儿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胎儿民权之侵权情形
新民法典中2024年5月28日,对胎儿民权侵权情形有了明确规定。针对胎儿的侵权依旧依照胎儿是否存活分为三种情况:
1.胎儿分娩后为活体:此时母亲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或违约之诉,同时胎儿也有自己独立的诉求,可以向医院主张侵权,只不过该权利应该由监护人代为行使。
2.胎儿分娩后为死体:胎儿无独立的请求权,需由母亲以自己的名义主张侵权或违约。
3.胎儿分娩出时为活体,很快死亡:此类情况在实践中仍旧存在争议,对于胎儿死亡后,留下的债权请求权是否可以被母亲继承现在法律仍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此问题不在考察的范围内。
那么现状各位同学,应该已经对,民法典新规定的胎儿法律权力,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
最终,祝愿各位童鞋,能够考试顺利,心想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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