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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 16:22:23|已浏览:2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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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匹配度考察是结构化面试中常涉及到的考察内容,其中职业道德素养类题更是考察的焦点。这类试题特征显著,常以习近平总书记或者其他名人名言讲话为背景做题目,而在题目末尾处则经常出现“请与所报职位相结合”这样的要求,这就使得该类试题难度较大、覆盖面广且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和实用性。本文主要介绍了职业道德素养类考题的命题思路与技巧。考官通过这类试题来检查考生对所报考岗位是否知晓和知晓情况,从而判断其岗位匹配度、适岗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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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展示
习主席强调指出:领导干部必须忠诚干净负责、忠诚永远在先。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怎样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领导者?如何带头践行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那么,什么是政治责任?请以职务为背景谈政治忠诚的实现途径?
【技巧分析】
职业道德素养的题目一般都会有明确的主题词,如理想、忠诚、本领、奋斗、担当、创新等等。通过审题,可以明确此题作答的主要内容是在岗位中如何做到“政治忠诚”,重点是在践行层面,还要充分结合岗位工作的要求,体现针对性。在作答中,我们可以运用以下几种方法:
1.对象拆分法
即把主题词中涉及到的“对象”分离出来,然后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列出相关问题。在此基础上,按照“政治忠诚”的内涵和外延,把“谁”作为判断政治忠诚的标准。比如可拆解为“对国家的忠诚”、“对党的忠诚” 和“对人民的忠诚”,然后逐一结合职务加以分析。
2.内容结合法
也就是结合职位工作具体事宜,工作性质等来回答问题。因为不同的职位有不同的任务,以公安职位为例,公安思想政治工作者应以人民群众为中心,从基层实际出发,讲政治忠诚;我们在作答时便可与公安打击犯罪,严格执法,“让执法权照进太阳底下”,捍卫社会正义等方面进行剖析。
3.方式结合法
也就是对实现主题词必须具备的途径,方法,手段等等进行分析。这个题目,对“如何实现政治忠诚”进行了剖析。而在此前提下,还要研究如何实现政治忠诚。比如:要实现政治忠诚,就必须明确政治方向,强化政治意识,增强政治敏锐力与鉴别力,严格遵守政治纪律,敢于担当。
4.问题结合法
也就是反向思考岗位上所面对的特定问题,难点,场景等等。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加深对所从事工作的理解,增强思想上的认同感与归属感,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水平。这也是提升个人价值、实现自我发展的有效途径之一。我们首先要明确方向,例如这道题中要考虑的是:“碰到什么样的情景、什么样的问题,就应该政治忠诚。"而以公安岗位为例,面对“金钱美色的诱惑“和“通人情走后门”,就要求我们要有绝对的政治忠诚,所以以后岗位上坚决不搞“关系案“,“人情案”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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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公务员培训机构,专业公务员辅导班,考公教育,考公培训班,高途考公培训经典语录:没有清醒的头脑,再快的脚步也会走歪;没有谨慎的步伐,再平的道路也会跌倒。湘潭高途公职在线课程。高途公考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居住权
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权人对于权利客体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不享有收益的权利,不能以此进行出租等营利活动。因居住权问题在社会上普遍存在,其作为民法典中新增的知识点,也是民法典的热点内容,而事业单位考试常与时事热点相结合,在《民法典》生效后,这一知识点也将成为考试的热点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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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律规定
《民法典》规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相关司法解释,有关居住权的内容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已于2024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4〕24号。
第四条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等物权,或者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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