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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2 14:12:01|已浏览:1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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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遵循居住属性
居住权的设立目的是满足生活居住需要,因此无论是权利主体、权利客体还是权利内容,都紧密围绕着居住属性展开。居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有生活居住需求的自然人,权利客体只能是用于生活居住用途的房屋,权利内容中的占有、使用该房屋也只能是为了满足居住需要,不可用作其他用途。
2、以无偿设立为原则
居住权与房屋租赁权不同,其本身的立法目的不是解决市场环境下的房屋供需问题,而是保障特定民事主体的基本居住利益,因而具有一定的福利属性。《民法典》第368条中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居住权的设立以无偿为原则。但从尊重意思自治的角度考虑,立法者也给当事人通过另行约定为居住权设置一定的对价保留了空间。
3、流转受到严格限制
居住权是为自然人的居住利益而设立的用益物权,而居住利益显然只能与特定身份的自然人相联系,不具有流转的必要和可能。且居住权的设立往往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特定的人身或信赖关系,其在性质上也不适于流转。《民法典》第369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基本排除了居住权通过转让、继承、出租的方式进行流转的可能。
三、 居住权的设立
1.居住权的设立可以采用合同形式或者遗嘱形式。若采用合同形式,应当为书面合同。主要是防止在现实中出现口说无凭的局面出现。
2.不同于租赁合同,有最高年限20年的限制,居住权合同对于期限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同时居住权合同原则上无偿设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是租赁合同一般为有偿。
3.居住权的设立必须满足必备的登记手续,主要是因为居住权是一种物权,且设立在他人住宅上,因此必须登记以示公信。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例如甲在临终前,立了一份自书遗嘱,遗嘱中写明,自己的房屋由女儿继承,但是为了报答保姆乙多年的照顾之恩,让其在此房屋居住至去世。此时保姆乙居住权设立了吗?答案是没有设立的,虽然设立居住权可以以合同或者遗嘱形式,但是设立居住权应当到县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经登记后居住权才成立,而本案中的居住权未办理登记手续,因此,本案中居住权未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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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主,这里为你准备了2024国家公务员考试写作跑题怎么办的解决方法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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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搞清原因,为何跑题
1. 模棱两可,对命题人意图不了解。
考生在作答时,通常会更加重视“写”,而非“思考”。就申论小题而言,对于作答对象未加以细化、全面理解,就急于读材料,其结果往往是“方向不定”,完全被材料牵着走。
就申论大作文而言,未充分把握题干和材料意图,未能确定中心思想,只重视达到字数,而忽略了文章质量。
2. 另起炉灶,未立足材料相关实际。
考生在作答时,通常会过分强调“主观意识”。就小题而言,可能会曲解命题人原意,也可能会过度推断,形成材料未出现的答案。就作文而言,通常只是与材料“沾边”,在写作过程中或过于表达“个人观点”而非“命题人观点”,完全凭借个人的知识储备,脱离了文章与材料的联系。
3. 疏于练习,未掌握申论作答技巧。
考生通常在考试前不会做太多申论题目,尤其是作文,更是寄希望于在考场上临时发挥,因此对题目熟悉度不够,加上技巧不足,导致作答偏离题意。
二、为何补救跑题
小题:在申论考试中,如果在答题过程中发现已经跑题,若答题卡未指定题目具体区域,可适当划掉,重新作答,切记一定要注意时间规划,如若时间比较紧张,可以调整心态,规划好区域,先完成后续分值较高的题目,再回过头修改。若答题卡对于题目有具体区域和字数划定,则在发现错误之后不做前文修改,后面接着写正确的内容即可。
作文:当在作答过程中感觉到与命题人核心意思表达越来越远时,冷静思考,可适当修改总论点包含的关键词汇,已经写过的分论段不建议划掉重写,剩下的分论段可围绕正确的核心观点延伸,自圆其说,完成论述。在书写结尾时可重新强调正确的总分论点,适当总结,重申观点,完成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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