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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公务员省考辅导高途公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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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2 03:36:45|已浏览:1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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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自首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1.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3.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4.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5.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6.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7.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二、  自首的分类
我国刑法将自首分为了“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除了投案对象的限制外,构成自首还须同时满足其他条件才能成立。
(一)一般自首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有两个,第一是自动投案,第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每个条件下又各自有一些需注意的要点:
1.自动投案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待自己罪的;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待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待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如后所述,这种情形属于一般自首还是准自首,还值得研究);
(5)其他符合自首的立法宗旨,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此外,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以及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自动投案的,均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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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业单位考试经济学部分的考察中,宏观调控手段一直是重点内容,必须弄清楚国家是如何利用相应手段对经济予以调控。
宏观调控手段分为: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包括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调控手段划分经济手段有时是政府制定的经济政策影响;法律手段有时是政府制定的经济法规;行政手段则是政府发布的经济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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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宏观调控手段都有哪些
1、主要手段:
①经济手段:国家运用经济政策和计划,通过对经济利益的调整而影响和调节社会经济活动的措施。经济手段是国家宏观调控最主要的手段(主要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区域政策、收入分配政策和经济计划)。
②法律手段:国家通过制定和运用经济法规来调节经济活动的手段。
③行政手段:国家通过行政机构,采取行政命令、指示、指标、规定等行政措施来调节和管理经济的手段。
2、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的区别:
A、经济手段是运用经济政策和经济计划来实施的,而行政手段是凭借政权的力量,采取强制措施(如行政命令、指示、指标、规定等)来实施的。
B、经济手段的调节具有间接性通过对经济利益的调整而影响和调节社会经济活动,而行政手段的作用具有直接快速的特点。
二、对宏观调控的理解
在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一方面国家要把市场能够解决的经济问题交给市场去处理,包括供求关系、物价变化等,都需要通过市场来调节,以保证正常的市场运行;另一方面,由于市场自身的缺陷性,政府必须采取适当的手段加以干预,来弥补其缺陷和不足。
三、宏观调控的特点
第一,从根本目的上来说,国家宏观调控是为了更好的满足全社会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以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从而保证了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国民经济平稳健康的运行。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不公、贫富差距过大的现象普遍存在,因此,国家应采取必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在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同时,保证收入分配的公正和平等。
第二,从调控的社会经济基础来讲,它不能取代市场机制的作用,而是在市场机制发挥良好作用的基础上,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可以说,国家宏观调控是在市场机制成为整个社会资源基本的配置作用的基础上进行调控。垄断的出现势必会对市场机制有所影响,这就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垄断行为进行处理,以保证市场机制的健康发展,保护公平竞争。
第三,从调控的范围来看,所有的社会经济活动都被市场的经济关系联系起来,从而国家通过宏观调控对市场运行的间接影响,以达到对全社会经济活动的控制。同时,将国家、集体以及个人的物质利益相协调,使局部利益和集体利益都得到了兼顾,将市场范围内的经济关系联系起来,相互作用,协调各方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从调控的对象上看,国家的宏观调控是通过对总需求、国民收入、物价水平等经济变量的控制,通过一定的传导机制,作用于市场机制,以对经济总量的控制,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从而达到宏观调控的预期目标。
第五,从调控的过程上来说,为达到预期目标的宏观调控应该是一个连续不断的作用过程,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宏观调控具有动态性。
同学们,宏观调控手段的相关知识就是以上这些了。祝同学们逢考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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