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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高途公务员训练营公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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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6 08:18:24|已浏览:1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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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职面试步伐渐渐逼近时,不管考生是否有经验,难免处于紧张状态。有备方能无患,没有提前的准备,备考阶段就浪费了冲刺的时间,甚至深陷于自我怀疑与否定的泥潭。尤其对于刚刚走上工作岗位的应届毕业生而言,面对着各种压力与挑战,他们往往表现出焦躁不安、焦虑烦躁等不良情绪。这些负面情绪不仅影响考试效果,还会给今后工作带来负面影响。到候考阶段考生在高压环境中更会情况丛生,如果无法游刃有余地应付,就很难达到理想效果。所以,在面试考场上展示自己的风采,展示自己的才能,把握好考试前的两个环节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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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备考阶段:"粮在手“,心不再慌
1.熟悉考题并重复答题。
公职面试对考生的逻辑思维、言语表达、抗压能力、应急应变等方面有较高要求,需要考生具备良好的人格素养,同时还要进行大量的综合测试。因此,要想取得理想成绩就必须有过硬的心理素质。从目前公务员录用工作来看,大多数人认为应考时需要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较高的文化素质。其实这是一种误解。而且历年考试试题都能对这些品质进行全面考查,通过对近3年考题的持续答题,掌握命题考查的形式与特征,熟知考查方向的变化,捕捉命题的焦点,如注重考查公共服务,民生建设等,可在平时备考时加强该领域的实践与积累,有备无患。
2.旧的问题新的答案,以点带面。
肚子里有了货物就可以战胜紧张。考生要想在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就必须掌握一定的答题逻辑和答题框架,学会灵活变通,灵活运用各种特殊问法、限定条件等多种作答形式。平时训练时要注意对不同类型问题进行分类归纳整理,提高学生分析综合能力;还要注重总结解题规律,使考生做到融会贯通。复习阶段应加强基础练习。一是重视选择题的强化训练。在做模拟题时,要注意观察自己的答题风格及答题逻辑是否符合题目问法要求。
3.高频知识的复习。
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高频考查的内容主要集中于政治理论与法律基础、经济管理类课程以及公共基础知识和公共行政技能四个方面。这些考点都具有系统性和规律性。近几年公职面试考查的题目紧扣时政,形式多变,问法灵活多样,而核心知识点却可事先研究清楚,如:以人为本,青年青春,生态文明建设等等高频考查知识点应学会系统化把握,可从“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等方面构建知识框架,在考查对应知识点时能信手拈来且井然有序。
二、候考阶段:自我激励、忍耐
1.提前到现场,顺应气氛。
公务员录用考试报名时间一般是上午8点至下午5点。考生要做好充分准备才能顺利通过笔试考核。但由于受天气影响,很多人都会出现“迟到”现象。如何解决呢?最近的公职面试中,由于受疫情影响,要在队列、审核、抽签等基础上增加验健康码、行程码等环节,这样就能提前1个小时左右到现场,一方面能提前熟悉考场环境、进入考试节奏,同时还能在队列入场过程中调动头脑,复习每道题的答题思路与技巧,以免由于准备不充分而造成备考不充分,影响答题状态。
2.计划时间、保持能量。
对面试而言,多为1天1套试题,或半天1套试题,对考生而言,最长时间的候考可能为1天,在候考时要合理安排好时间,以免因为整个过程紧张而出现精神不振、发挥失常等问题。一方面要在头脑中记忆答题思路,审题方法和积累实例,以免过多地把注意力放在考场上,造成焦虑。同时要多看相关书籍,了解考试要求,掌握正确答案。注意观察表情,调整心态。如果心情不好时,可以通过面部变化来判断自己是否有压力或恐惧。保持注意力集中,专心作答。另一方面是张弛有度、适当休息、适时补充能量、少量嚼食坚果、巧克力等,人体分泌多巴胺可以使紧张状态得到放松。
3、保持热情的心理暗示。
正面心理暗示。
比如:“好不容易才回到你的身边,苦熬数月,马上就过去啦...““我会成功的,公务员考试我必胜!”这样,就可以消除紧张、焦虑等消极因素,使其进入最佳状态;在这种良好心境下。以调整中枢神经系统兴奋性为目的,以达到神经系统的调整和提高,以达到转移与改变考试前不良心态,维持考试激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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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权人对于权利客体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不享有收益的权利,不能以此进行出租等营利活动。因居住权问题在社会上普遍存在,其作为民法典中新增的知识点,也是民法典的热点内容,而事业单位考试常与时事热点相结合,在《民法典》生效后,这一知识点也将成为考试的热点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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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律规定
《民法典》规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相关司法解释,有关居住权的内容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已于2024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4〕24号。
第四条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等物权,或者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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