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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08:48:57|已浏览:1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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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年了,小伙伴们一定要抓住机会,那么对于国考申论我们应该怎样高效地备考呢?俗话说选择大于努力,这里小编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篇优秀的申论范文,“城市是人类文明的结晶,是人类生存的家园,更是“万类霜天竞自由”的和谐之地。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追求经济效益,索取资源无度,人类征服自然,逐渐迷失初心。但同时,自然灾害屡见不鲜,城市环境惨遭破坏,这是自然给予人类,给予城市的一锤重击。人与自然并不是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而是一个命运共同体。唯有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方能让城市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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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尊重自然,让自然滋养城市
“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是陶渊明笔下恬静闲适的田园之美,“人闲桂花落,夜静春山空”是王维心中独处寂静的山间之景,“残雪暗随冰笋滴,新春偷向柳梢归”是张来眼中万物复苏的春日之力。四季交替、万象生物是古代诗人笔下的常客,对大自然的尊重喜爱植根于我国传统文化。这份热爱铸就文化之美,绵延至今,滋养城市发展。无论是改造人行道“绕过大树”,还是秋季的“落叶不扫”,和谐共生的背后体现出城市管理者尊重自然规律,让自然之美滋养城市发展的治理智慧。
2、顺应自然,让自然反哺城市
随着环境保护力度的加大,生物多样性的提高,部分城市社区中野生动物重现。但因为居民缺少对野生动物的正确认识,致使出现抵触情绪。后来,在社区管理者统筹之下,发动民间志愿团体,通过不断学习和实地观察,了解野生动物的习性,明确其无害性,实现城市与野生动物和谐相处。顺应自然就是顺应自然的发展规律,避免过多人为干预,让自然反哺城市,让高速发展的城市不再“冷冰冰”,洋溢自然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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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培训,公务员事业单位培训班,公务员培训学校,高考省考公务员培训励志格言:成功=艰苦劳动+正确方法+少说空话。--爱因斯坦宿州事业单位培训学校高途公考。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居住权
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权人对于权利客体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不享有收益的权利,不能以此进行出租等营利活动。因居住权问题在社会上普遍存在,其作为民法典中新增的知识点,也是民法典的热点内容,而事业单位考试常与时事热点相结合,在《民法典》生效后,这一知识点也将成为考试的热点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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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律规定
《民法典》规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相关司法解释,有关居住权的内容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已于2024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4〕24号。
第四条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等物权,或者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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