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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8 16:02:57|已浏览: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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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是国家级公务员考试提出对策的考查越来越频繁,也越来越重视。确实,从实际情况去思考该现象,也有重视的理由,毕竟作为基层岗位,提出对策的能力是十分重要的,岗位和群众都要求考生具备敏锐地感知问题、权衡问题的重要性、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有效措施和执行上级政策的能力。但考生在备考过程中往往会存在困惑,下面就提出对策简单谈谈一些小的答题技巧,希望能给各位考生一点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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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二〇二二年新年贺词中说道,“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这向我们深刻阐明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关系,并强调了人要发挥主观能动性。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保护自然就是保护人类,建设生态文明就是造福人类,人类要重新审视“人”与“青山”的关系,只有做到人山两不负,才能携手共游天地间。
一、把握绿色发展主旋律
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习总书记这番论述,阐明了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不是矛盾对立的,而是辩证统一的,良好生态本身蕴含着无穷的经济价值,能够源源不断创造综合效益,无论是安吉余村旧貌换新颜,还是熊耳山端起“旅游碗”吃上“生态饭”,都印证了这一点。伴随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只有践行“绿色”这一发展理念,才能真正实现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书写高质量发展优异答卷。
二、完善奖惩制度
环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大多同体制不全、执行不力有关,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一方面,良法是善治的前提,要加快制度创新,增加制度供给,构建激励约束并重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另一方面,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能手软,对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加大宣传,抓好正反面典型,该奖的奖,该罚的罚,决不能让制度规定成为“没有牙齿的老虎”。相信在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上,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一定能行得更稳、走得更远。
三、发动群众,齐心协力
发动群众参与,合力奏响“最强音”。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它的建成与维护也离不开每个人的积极行动。溯古追今,庄子提出“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华民族追求永续发展的脚步从未停歇、理念不断更新。我们下一步要做的,是让这些科学发展理念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识,开展全民绿色行动,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让天蓝地绿水清深入人心,把建设美丽中国转化为全体人民自觉行动。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生态环境与每个人的生存和发展都息息相关,作为党员干部我们更要行动起来,带领广大群众实现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发展“双赢”,不负自然,和谐共生,让绿水青山带笑颜!
最后,祝各位国考的考生们备考顺利哦~下期小编与你不见不散!继续给大家更多申论写作的实用的方法!一定要多关注我们的动态哦~希望今天的方法能对考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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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网络班,公务员在线辅导班,高途公务员在线课程辅导经典语录:我们最大的错误,就是把最差的脾气和糟糕的一面都给了最亲近的人,却把宽松和耐心给了陌生人。新余考编学习规划全程班高途公考。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胎儿的法律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4年一月一日正式落实实行,其中有大量的法律发规,在之前的规则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那么今天各位同学就和我一起,着眼于其中的胎儿民事权利能力这个部分,看看新增以及变更部分都有那些不同。在从知识考点的角度上,一起探讨一下,相关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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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胎儿民事权力
胎儿是指自然人未出生但在受胎之中的生物体状态。那么对于胎儿是否有民事权利能力一问题,根据各国立法不同,但总体划分为三种态度。
1.有些国家认为,女性在受孕之日起胎儿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该类国家对妇女的堕胎行为往往有较为严苛的要求,堕胎即故意杀人,此类被称为“完全保护”。
2.也有国家认为胎儿只有自出生后才可以被当做人来看待,被称为“完全不保护”。
3. “折中主义”认为,在母亲腹中的胎儿原则上不认为有民事权利能力,除非涉及到继承、受赠之类关系到胎儿利益的情况。中国采取此种观点,胎儿在特殊情况下“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
二、 胎儿的遗产继承及赠予
胎儿是否可以接受赠予和继承,民法典中规定分为三种情况,即活体、死体和旋即死亡,这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在遗产继承方面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娩出前,胎儿父亲去世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视为已出生),享有继承权,参与遗产分配。
1、娩出时为活体的,遗产归婴儿,有其母监管(此时其母亲为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监护人)。
2、娩出时为死体的,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遗产按原被继承人(其父亲)的遗产(即法定继承)处理。
3、娩出时为活体但旋即死亡的,遗产按婴儿的遗产处理,归其母亲(此时其母亲为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二)在接受赠与方面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娩出前,胎儿接受赠与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视为已出生),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赠与合同的性质为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合同,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1、娩出时为活体的,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转移财产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公、公、道除外。
2、娩出时为死体的,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赠与合同成立但不生效;赠与人无需履行。
3、娩出时为活体但旋即死亡的,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
(三)侵权行为发生后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娩出前,第三人实施侵害行为导致胎儿利益受损害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视为已出生),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1、娩出时为活体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婴儿的名义提起侵权损害赔偿。
2、娩出时为死体的,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三人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3、娩出时为活体但旋即死亡的,根据第三人的侵害行为对胎儿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胎儿民权之侵权情形
新民法典中2024年5月28日,对胎儿民权侵权情形有了明确规定。针对胎儿的侵权依旧依照胎儿是否存活分为三种情况:
1.胎儿分娩后为活体:此时母亲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或违约之诉,同时胎儿也有自己独立的诉求,可以向医院主张侵权,只不过该权利应该由监护人代为行使。
2.胎儿分娩后为死体:胎儿无独立的请求权,需由母亲以自己的名义主张侵权或违约。
3.胎儿分娩出时为活体,很快死亡:此类情况在实践中仍旧存在争议,对于胎儿死亡后,留下的债权请求权是否可以被母亲继承现在法律仍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此问题不在考察的范围内。
那么现状各位同学,应该已经对,民法典新规定的胎儿法律权力,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
最终,祝愿各位童鞋,能够考试顺利,心想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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