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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5 06:13:56|已浏览:7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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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自首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1.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3.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4.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5.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6.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7.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二、 自首的分类
我国刑法将自首分为了“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除了投案对象的限制外,构成自首还须同时满足其他条件才能成立。
(一)一般自首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有两个,第一是自动投案,第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每个条件下又各自有一些需注意的要点:
1.自动投案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待自己罪的;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待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待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如后所述,这种情形属于一般自首还是准自首,还值得研究);
(5)其他符合自首的立法宗旨,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此外,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以及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自动投案的,均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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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网络班,公务员在线辅导班,高途公务员在线课程辅导经典语录:望远镜——可以望见远的目标,却不能代替你走半步。韶关高途定制考公线上培训。高途公考2024 年吉林省公务员考试行测考试中定义判断部分的备考经验
准备 2024 年吉林省公务员考试行测考试的考生们大家好,今天高途教育和大家来聊一聊定义判断部分应该如何高效备考。相信很多考生在看见定义判断这一部分的题目是,都会感觉自己抓不到题目中的关键信息,导致丢分现象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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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因为考生在做这部分题目时都会在概念后具体的描述内容中寻找答案,却忽略了概念本身的提示信息,那么们应该如何在概念本身中寻找到我们需要的关键信息呢?下面由我们为大家介绍一下这部分的备考经验。
近几年的大部分定义判断部分的试题中被定义的概念都能在日常生活中找到。因此,我们可以利用生活中对这个概念理解的含义来做题,依靠我们在生活中的认识来判断。通过这个方法,我们可以发现在近几年的试题中都可以直接看概念和选项来做题。
但是如果在考试中碰见我们不熟悉的概念呢?我们应该如何去做?虽然很多概念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没有见过,但是很多概念自身都是非常容易被理解的,考生们依旧可以通过以上方法来寻找答案。
希望考生小伙伴们通过今天的分享可以进行高效的应用和备考,与此同时要多加练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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