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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湖公考辅导高途公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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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8 21:41:29|已浏览:1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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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主,这里为你准备了2024云南公务员考试面试热点之湿地保护法,构筑法治屏障,一起来看看吧!
一、热点锁定
2024年3月31日,习总书记在浙江杭州考察西溪国家湿地公园时指出,“水是湿地的灵魂,自然生态之美是西溪湿地最重要、最内在的美。要坚定不移把保护放在首位,尽最大努力保护湿地生态和水环境。”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就把湿地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2024年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该法将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次专门针对湿地保护进行立法,确立了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基本原则,明文规定了由林草部门牵头、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的管理机制,将为湿地保护修复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模拟试题练练手
2024年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这是我国首次专门针对湿地保护进行立法,确立了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基本原则,明确了林草部门牵头、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此法将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对此,请谈谈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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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权人对于权利客体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不享有收益的权利,不能以此进行出租等营利活动。因居住权问题在社会上普遍存在,其作为民法典中新增的知识点,也是民法典的热点内容,而事业单位考试常与时事热点相结合,在《民法典》生效后,这一知识点也将成为考试的热点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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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律规定
《民法典》规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相关司法解释,有关居住权的内容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已于2024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4〕24号。
第四条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等物权,或者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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