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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事业单位培训学校高途公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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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18:41:25|已浏览: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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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权人对于权利客体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不享有收益的权利,不能以此进行出租等营利活动。因居住权问题在社会上普遍存在,其作为民法典中新增的知识点,也是民法典的热点内容,而事业单位考试常与时事热点相结合,在《民法典》生效后,这一知识点也将成为考试的热点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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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律规定
《民法典》规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相关司法解释,有关居住权的内容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已于2024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4〕24号。
第四条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等物权,或者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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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业单位考试在刑法部分中会经常出现判断刑法中,应当与可以的法律条纹,这种两个概念经常让各位同学混淆,难以分辨。那么我们现在就来看看,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部分的应当和可以,常常都会设计到那些条目,总结这些条目的一致性,大家就能够,渐渐分清楚这两个概念的区别。那么接下来就和我,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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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概念辨析
1.应当:即必须,没有选择的余地,是一种强制性规范。
2.可以:可为或可不为,有选择的余地。
二、  “应当”和“可以”两者区别
1、法律权利不同。法律中“应当”条款规定的法律主体的义务,如果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可以”表述的是法律主体的权利,是否作出一定的法律行为,由法律主体自主决定,不论其最终选择的是允许范围内的何种行为,都将得到法律的认可、保护。
2、法律形式不同。 在法条中大部分是以法律规则形式出现的,应当与可以实际上就是法理上的强制性规则与授权性规则。 在刑法与行政法上的应当与可以是最多的。其中又以刑法上的最为突出。 刑法大篇幅的法条规定了应当如何,可以如何。
3、法律效力不同。在法律用语中,应当的效力比可以高。所谓应当,是法定的必须如此,如果不如此就是违法,行为效力会受到影响。所谓可以,是授权性的规定,基本上可以等同于“有权”。
三、  相关刑法条纹
(一)犯罪的构成要件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
3.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排除事由
5.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紧急避险引起的损害应当小于避免的损害,超过必要限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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