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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7:33:27|已浏览: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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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本周是承前启后的一周哦~三月已过,四月伊始,咱们时政也紧锣密鼓地更新啦!时政的学习需要积跬步而至千里哟~小伙伴们可不要半途而废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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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治经济
1、国资委28日发布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做好2024年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
2、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方面开展年内第三批中央冻猪肉储备收储工作,拟于4月2日、3日收储4万吨冻猪肉。
3、上海印发措施,承租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4年免除3个月租金。
4、海南出台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若干措施,提出个人购买新能源新车可申领最高2000元充电补贴。
5、4月1日起,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开始实施,约1.5万亿元留抵退税将全部直达企业。
6、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今年1-2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11575.6亿元,同比增长5.0%。
7、民航局督导组将于3月31日至4月1日对东北、华东、中南、西北、新疆地区开展第二批安全督导。
8、国家网信办等3部门印发通知,规定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不得策划、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逃避税。
9、中央部门日前公开2024年度部门预算。数据显示,2024年安排中央本级“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53亿元,同比下降1.1%。
二、科教文化
1、考研:2024年考研调剂服务系统于4月6日开通。
2、教育部等5部门印发意见,要求高校将在线开放课程纳入日常教学管理之中,做到线上与线下课程同管理、同要求。
3、教育部印发通知,要求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信息。
4、3月27日,天舟二号货运飞船完成空间站组合体阶段全部既定任务,撤离空间站核心舱组合体。
5、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3月28日正式上线启动。
6、3月29日,我国首型固体捆绑运载火箭长征六号改成功发射,搭载发射两颗卫星顺利进入预定轨道。
7、3月30日,我国在酒泉卫星发射中心用长征十一号运载火箭,成功将天平二号A、B、C卫星发射升空。
8、3月31日18时40分,天舟二号货运飞船受控再入大气层。目前,神舟十三号航天员乘组状态良好,正为4月中旬返回作各项准备。
9、浙江修订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明确义务教育学校不得要求或安排学生留级,但学业成绩特别优异的,可以申请跳级。
10、近日,国内动力电池容量最大的纯电动船舶在湖北长江三峡坝区成功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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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培训,公务员事业单位培训班,公务员培训学校,高考省考公务员培训励志格言:最不善于利用时间的人最爱抱怨时光短暂。--拉布吕耶尔阳春公务员国考培训班高途公考。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胎儿的法律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4年一月一日正式落实实行,其中有大量的法律发规,在之前的规则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那么今天各位同学就和我一起,着眼于其中的胎儿民事权利能力这个部分,看看新增以及变更部分都有那些不同。在从知识考点的角度上,一起探讨一下,相关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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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胎儿民事权力
胎儿是指自然人未出生但在受胎之中的生物体状态。那么对于胎儿是否有民事权利能力一问题,根据各国立法不同,但总体划分为三种态度。
1.有些国家认为,女性在受孕之日起胎儿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该类国家对妇女的堕胎行为往往有较为严苛的要求,堕胎即故意杀人,此类被称为“完全保护”。
2.也有国家认为胎儿只有自出生后才可以被当做人来看待,被称为“完全不保护”。
3. “折中主义”认为,在母亲腹中的胎儿原则上不认为有民事权利能力,除非涉及到继承、受赠之类关系到胎儿利益的情况。中国采取此种观点,胎儿在特殊情况下“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
二、 胎儿的遗产继承及赠予
胎儿是否可以接受赠予和继承,民法典中规定分为三种情况,即活体、死体和旋即死亡,这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在遗产继承方面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娩出前,胎儿父亲去世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视为已出生),享有继承权,参与遗产分配。
1、娩出时为活体的,遗产归婴儿,有其母监管(此时其母亲为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监护人)。
2、娩出时为死体的,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遗产按原被继承人(其父亲)的遗产(即法定继承)处理。
3、娩出时为活体但旋即死亡的,遗产按婴儿的遗产处理,归其母亲(此时其母亲为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二)在接受赠与方面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娩出前,胎儿接受赠与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视为已出生),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赠与合同的性质为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合同,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1、娩出时为活体的,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转移财产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公、公、道除外。
2、娩出时为死体的,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赠与合同成立但不生效;赠与人无需履行。
3、娩出时为活体但旋即死亡的,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
(三)侵权行为发生后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娩出前,第三人实施侵害行为导致胎儿利益受损害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视为已出生),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1、娩出时为活体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婴儿的名义提起侵权损害赔偿。
2、娩出时为死体的,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三人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3、娩出时为活体但旋即死亡的,根据第三人的侵害行为对胎儿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胎儿民权之侵权情形
新民法典中2024年5月28日,对胎儿民权侵权情形有了明确规定。针对胎儿的侵权依旧依照胎儿是否存活分为三种情况:
1.胎儿分娩后为活体:此时母亲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或违约之诉,同时胎儿也有自己独立的诉求,可以向医院主张侵权,只不过该权利应该由监护人代为行使。
2.胎儿分娩后为死体:胎儿无独立的请求权,需由母亲以自己的名义主张侵权或违约。
3.胎儿分娩出时为活体,很快死亡:此类情况在实践中仍旧存在争议,对于胎儿死亡后,留下的债权请求权是否可以被母亲继承现在法律仍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此问题不在考察的范围内。
那么现状各位同学,应该已经对,民法典新规定的胎儿法律权力,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
最终,祝愿各位童鞋,能够考试顺利,心想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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