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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事业单位辅导学校高途公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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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6 04:55:05|已浏览:1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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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1:环境保护主义是一种信念,是一种重建人与自然关系的强烈愿望。要实现这一愿望,就必须树立一种自然共同体的意识,即将人类在共同体中的征服者角色,变为这一共同体中的普通一员。它暗含着对每个成员的尊敬,也包括对这个共同体本身的尊敬。只有树立了这样的一种道德意识,人们才有可能在运用其在这一共同体中的权利时,感到所负有的对这个共同体的义务。这不仅依赖对自然本质的科学理解,也依赖在了解基础上建立起的对自然的感情。
文段最后一句话中的“这”指的是:
A.自然共同体意识的树立
B.对自然共同体的义务
C.热爱自然的感情
D.重建人与自然关系的愿望
(答案:A。首句指出环境保护主义“是一种重建人与自然关系的强烈愿望”,次句说明“要实现这一愿望,就必须树立一种自然共同体的意识”,第三句说明“只有树立了这样的一种道德意识”的重要意义,最后归结到“这不仅依赖……,也依赖……”,即实现这种意识的条件。因此,可知“这”指的是“自然共同体意识的树立”,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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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权人对于权利客体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不享有收益的权利,不能以此进行出租等营利活动。因居住权问题在社会上普遍存在,其作为民法典中新增的知识点,也是民法典的热点内容,而事业单位考试常与时事热点相结合,在《民法典》生效后,这一知识点也将成为考试的热点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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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律规定
《民法典》规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相关司法解释,有关居住权的内容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已于2024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4〕24号。
第四条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等物权,或者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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