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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23:49:25|已浏览:1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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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1日,东方航空云南有限公司波音737-800型B-1791号机,执行MU5735昆明至广州航班,在广州管制区域巡航时,自航路巡航高度8900米快速下降,最终坠毁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埌南镇莫埌村附近。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迅速组织,救援行动和搜寻飞机黑匣子行动。那么为什么要寻找黑匣子,黑匣子具体能提供什么帮助呢?各位同学今天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黑匣子的功用吧。
一、什么是黑匣子
黑匣子(英文:black box),是飞机专用的电子记录设备之一。黑匣子有两个,为驾驶舱话音记录器(Cockpit Voice Recorder)和飞行数据记录器(Flight Data Recorder)。飞机各机械部位和电子仪器仪表都装有传感器与之相连。它能把飞机停止工作或失事坠毁前半小时的语音对话和两小时的飞行高度、速度、航向、爬升率、下降率、加速情况、耗油量、起落架放收、格林尼治时间,还有飞机系统工作状况和发动机工作参数等飞行参数都记录下来,需要时把所记录的内容解码,供飞行实验、事故分析之用。
二、黑匣子的历史由来
1958年,一位墨尔本工程师发明了黑匣子。
1908年,美国发生了第一起军用飞机事故,后不断有新的飞机事故发生,需要有一种追忆事故发生过程原因的仪器。
二战期间,飞行记录装备仪器在军用飞机上应用,当时采用的是机械记录的方法,记录在照相纸上。
1950年初期,第一代黑匣子正式使用,当时飞机内所有的电子仪器都是放置在大小、形状都统一的黑色方盒里。在飞机设计试飞记录设备的基础上改进而来的,其工作原理为通过在金属箔带上用针留下划痕来反映数据变化曲线,仅能记录航向、高度、空速、垂直过载和时间等5个飞行参数。
1950年末期,第二代黑匣子正式使用,其工作原理类似于普通磁带机,但在磁带机外面加装了具有抗冲击、耐火烧等能力的保护外壳。
1966年,将抗强冲击指标提高到1000g,并增加了抗穿透、静态挤压、耐海水浸泡、耐腐https://p1.ssl.qhimg.com/t0193e4e87903a8b444.png蚀液体浸泡等要求。第二代黑匣子一般可以记录几十个参数,并同时出现了座舱音频记录器。
1990年代,第三代黑匣子正式使用,开始采用半导体存储器记录数据,记录参数一般在几百个,功能已从飞行事故https://p1.ssl.qhimg.com/t018e032f0c6f986e11.png调查,逐渐延伸到日常飞行员监控、飞机故障诊断与维护。同时也进一步提高了抗冲击力,和防破坏性能。
当代,第四代黑匣子正式使用,记录的参数数量也多达几千个,并且能够通过卫星等数据链定期传输黑匣子的关键数据。此外,出现新型抛放式黑匣子,它能够在飞机坠毁时自动与机体分离,并具备水上漂浮和无线电、卫星定位功能。
三、黑匣子的特点
1.功能:飞机有两个黑匣子,分别是驾驶舱语音记录器和飞行数据记录器。
(1)驾驶舱语音记录器(CVR)实际上就是一个无线电通话记录器,可以记录飞机上的各种通话。4条音轨分别记录飞行员与地面指挥机构的通话,正、副驾驶员之间的https://p1.ssl.qhimg.com/t018e440c794aaa600b.jpg对话,机长、空中小姐对乘客的讲话.威胁、爆炸、发动机声音异常,以及驾驶舱内各种声音。
(2)飞行数据记录器(FDR)主要记录飞机的各种飞行数据,包括飞行姿态、飞行轨迹(航迹)、飞行速度、加速度、经纬度、航向以及作用在飞机上的各种外力,如阻力、升力、推力等,共约200多种数据,可保留20多小时的飞行参数。超过这个时间,数据记录仪就自动吐故纳新,旧数据被新数据覆盖。
2.位置:飞机尾部,因为飞机尾翼根部在空难中受冲击相对较小,能相对完整地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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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注意的是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辨析:
犯罪人先投案交待罪行,后又潜逃的,不能认为是自动投案;以不署名或化名将非法所得寄给司法机关或报刊、杂志社的,也不是自动投案。自动“投案”,一般应是犯罪人直接向上述有关机关投案,但犯罪人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电信投案的,也应视为投案。
再者,“自动投案”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自愿意志。犯罪嫌疑人自己前往或者由亲友送往可构成自动投案,但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则不能构成自动投案。
最后,自动投案具有彻底性,即投案后自愿接受控制直到最终审判。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构成自首。
2.如实供述
“如实”的实质是既不缩小也不扩大自己的罪行。所供述的“自己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机关掌握,原则上不影响自首的成立。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待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据司法解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的部分犯罪认定为自首。其中,犯有不同种数罪时,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就如实供述的犯罪成立自首,未交待的犯罪不成立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否则,不能认定为自首。特别要注意的是,犯罪人出于掩护其他共犯人的目的,有预谋地投案包揽共同犯罪的全部责任的,不能视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犯罪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为自己进行辩护,提出上诉,或者更正、补充某些事实的,应当允许,不能将这些行为视为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不退还赃物的,原则上也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二)准自首(特别自首)
准自首(特殊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其成立条件如下:
1、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一般认为,被“采取强制措施”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采取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与逮捕。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首先,行为人必须如实供述本人罪行;其次,所供述的罪行必须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根据司法解释,对于司法机关已掌握与还未掌握的判断,应区分不同情形:如果该罪行已被通缉,一般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做出判断,不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认定为还未掌握,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视为已掌握;如果该罪行已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视为已掌握。如果该罪行未被通缉、也未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已实际掌握该罪行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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