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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4 10:36:12|已浏览:4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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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在解决了温饱问题的当下,保证食品安全成为了国家关注的重点事项。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食品安全吧~
一、什么是食品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章附则第九十九条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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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的食品
(一)无公害产品
无公害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优质农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在现实的自然环境和技术条件下,要生产出完全不受到有害物质污染的商品蔬菜是很难的。无公害蔬菜,实际上是指商品蔬菜中不含有有关规定中不允许的有毒物质,并将某些有害物质控制在标准允许的范围内,保证人们的食菜安全。通俗地说,无公害蔬菜应达到“优质、卫生”。
(二) 绿色产品
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绿色食品是我国对无污染、安全、优质食品的总称,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土地到餐桌全程质量控制,按照《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三) 有机产品
有机产品是不用化学合成的一切物质而生产出来的完全无毒无残留的农业产品。根据国家对机农业的规定,利用有机产品生产方式及标准生产加工出来的
一种健康产品。
而有机食品是有机产品的一类,有机产品还包括棉、麻、竹、服装、化妆品、饲料(有机标准包括动物饲料)等"非食品"。我国有机产品主要是包括粮食、蔬菜、水果、畜禽产品(包括乳蛋肉及相关加工制品)、水产品及调料等。有机农业是指在动植物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一切物质(如:农药、化肥、饲料添加剂等)以及基因工程生物及其产物。
那么现在小伙伴们对安全食品的分类应该有不错的理解了。最后祝愿各位小伙伴,能够考试顺利通过,成功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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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公务员培训机构,专业公务员辅导班,考公教育,考公培训班,高途考公培训经典语录:开拓者独辟蹊径,保守者因循守旧,探索者勇攀高峰,执着者勇往直前。石家庄事业单位笔试培训机构高途公考。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居住权
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权人对于权利客体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不享有收益的权利,不能以此进行出租等营利活动。因居住权问题在社会上普遍存在,其作为民法典中新增的知识点,也是民法典的热点内容,而事业单位考试常与时事热点相结合,在《民法典》生效后,这一知识点也将成为考试的热点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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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律规定
《民法典》规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相关司法解释,有关居住权的内容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已于2024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4〕24号。
第四条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等物权,或者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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