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400-6169-615
2025-06-05 08:49:35|已浏览:15次
乌鲁木齐公务员国考线上培训高途公考。 公务员培训,公务员事业单位培训班,公务员培训学校,高考省考公务员培训励志格言:别人的话只能作为一种参考,是不能左右自己的。。行之有效的终身学习服务平台。致力于为考公同学提供岗位职能选择、在线考公辅导、考公资讯资料等一站式备考服务。乌鲁木齐公务员国考线上培训高途公考。。

高途作为在纽交所上市的优质在线教育品牌,拥有考公全阶段各个班型精细辅导课程及多名大咖师资,致力于为用户打造全品类考公一站式产品服务,帮助用户制定考公专属学习方案!。
有乌鲁木齐公务员国考线上培训高途公考。专业公务员培训班,公务员辅导课程,公务员事业单位培训,高途公考培训机构经典格言:抓住现在不等未来。。例题:设计︰发放︰问卷
A.复制︰修改︰文字 B.预习︰复习︰考试
C.播放︰快进︰磁带 D.制定︰执行︰政策
(答案:D。“设计”和“发放”是问卷实施过程中必然经历的两个步骤,顺序是先设计,后发放。D选项,“制定”“执行”是政策实行过程中必然经历的两个步骤,并且制定在前,执行在后,与题干逻辑关系一致,A、B、C选项中的词语不具备题干中的逻辑关系。因此,正确答案为D。)
逻辑判断:每道题给出一段陈述,这段陈述被假设是正确的,不容置疑的。要求报考者根据这段陈述,运用一定的逻辑推论,选择一个最恰当的答案。
例题:一切生命有机体都需要新陈代谢,否则生命就会停止。文明也是一样,如果长期自我封闭,必将走向衰落。交流互鉴是文明发展的本质要求。只有同其他文明交流互鉴、取长补短,才能保持旺盛生命活力。
由此可以推出:
A.一种文明如果没有长期自我封闭,就不会走向衰落
B.一种文明如果同其他文明交流互鉴、取长补短,就能保持旺盛生命活力
C.一种文明如果没有同其他文明交流互鉴,就不能保持旺盛生命活力
D.一种文明如果没有保持旺盛生命活力,它就没有同其他文明取长补短
(答案:C。A选项将题干中的条件前后件均加否定,不能推出;B选项将题干中的“只有…才…”转换为“如果…就…”,不能推出;C选项是对题干最后一句话的同义表述,可以推出;D选项将题干最后一句话的前后件对调,不能推出。因此,正确答案为C。)
资料分析主要测查报考者对文字、数字、图表等统计性资料的综合理解与分析加工能力。
例题:2019年全国地铁运营线路长度达5181公里,占城轨交通运营线路总里程的76.8%。
乌鲁木齐公务员国考线上培训高途公考。
正规公务员培训机构,专业公务员辅导班,考公教育,考公培训班,高途考公培训经典语录:想成功请记住这点:、想干总有办法,不想干总有理由;、只有想不到事的人,没有做不到的事;、不是井里没有水,而是挖的不够深;、不是成功来的慢,而是放弃的太快。乌鲁木齐公务员国考线上培训高途公考。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胎儿的法律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4年一月一日正式落实实行,其中有大量的法律发规,在之前的规则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那么今天各位同学就和我一起,着眼于其中的胎儿民事权利能力这个部分,看看新增以及变更部分都有那些不同。在从知识考点的角度上,一起探讨一下,相关考试重点。
stream
一、 胎儿民事权力
胎儿是指自然人未出生但在受胎之中的生物体状态。那么对于胎儿是否有民事权利能力一问题,根据各国立法不同,但总体划分为三种态度。
1.有些国家认为,女性在受孕之日起胎儿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该类国家对妇女的堕胎行为往往有较为严苛的要求,堕胎即故意杀人,此类被称为“完全保护”。
2.也有国家认为胎儿只有自出生后才可以被当做人来看待,被称为“完全不保护”。
3. “折中主义”认为,在母亲腹中的胎儿原则上不认为有民事权利能力,除非涉及到继承、受赠之类关系到胎儿利益的情况。中国采取此种观点,胎儿在特殊情况下“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
二、 胎儿的遗产继承及赠予
胎儿是否可以接受赠予和继承,民法典中规定分为三种情况,即活体、死体和旋即死亡,这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在遗产继承方面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娩出前,胎儿父亲去世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视为已出生),享有继承权,参与遗产分配。
1、娩出时为活体的,遗产归婴儿,有其母监管(此时其母亲为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监护人)。
2、娩出时为死体的,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遗产按原被继承人(其父亲)的遗产(即法定继承)处理。
3、娩出时为活体但旋即死亡的,遗产按婴儿的遗产处理,归其母亲(此时其母亲为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二)在接受赠与方面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娩出前,胎儿接受赠与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视为已出生),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赠与合同的性质为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合同,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1、娩出时为活体的,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转移财产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公、公、道除外。
2、娩出时为死体的,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赠与合同成立但不生效;赠与人无需履行。
3、娩出时为活体但旋即死亡的,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
(三)侵权行为发生后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娩出前,第三人实施侵害行为导致胎儿利益受损害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视为已出生),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1、娩出时为活体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婴儿的名义提起侵权损害赔偿。
2、娩出时为死体的,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三人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3、娩出时为活体但旋即死亡的,根据第三人的侵害行为对胎儿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胎儿民权之侵权情形
新民法典中2024年5月28日,对胎儿民权侵权情形有了明确规定。针对胎儿的侵权依旧依照胎儿是否存活分为三种情况:
1.胎儿分娩后为活体:此时母亲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或违约之诉,同时胎儿也有自己独立的诉求,可以向医院主张侵权,只不过该权利应该由监护人代为行使。
2.胎儿分娩后为死体:胎儿无独立的请求权,需由母亲以自己的名义主张侵权或违约。
3.胎儿分娩出时为活体,很快死亡:此类情况在实践中仍旧存在争议,对于胎儿死亡后,留下的债权请求权是否可以被母亲继承现在法律仍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此问题不在考察的范围内。
那么现状各位同学,应该已经对,民法典新规定的胎儿法律权力,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
最终,祝愿各位童鞋,能够考试顺利,心想事成!
正规公务员培训机构,专业公务员辅导班,考公教育,考公培训班,高途考公培训经典语录:担心未来,不如现在好好努力。这条路上,只有奋斗才能给你安全感。不要轻易把梦想寄托在某个人身上,也不要太在乎身旁的耳语,因为未来是你自己的,只有你自己能给自己最大的安全感。别忘了答应自己要做的事,别忘记自己想去的地方,不管那有多难,有多远。。

其他机构课程授课老师很多,参差不齐,高途课程授课师资前后统一,保证学员在学习中的学习效果,进阶学习。
其他机构课程内容只包含国考或省考,只能二选其一,高途课程可以都包含。
其他机构课程没有常识部分/很少,高途课程包含常识和公基,内容全面并且可以考事业单位部分岗位。
高途课程配有更多配套资料和辅助课程,比如机关实务专项课、政治素养课程等等。乌鲁木齐公务员国考线上培训高途公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