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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高途事业单位笔试冲刺班公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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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9 08:18:35|已浏览: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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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为党的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法治原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它法律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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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人民主权原则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人民主权原则,是指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国家权力要对人民负责,国家权力机关要为人民服务。人民主权学说来源于十七八世纪启蒙思想家的倡导,主要代表人物是法国思想家卢梭,其理论基础是社会契约论。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在历史上第一次将人民主权原则确定为基本的政治原则,它宣布:“政府的正当权力,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现在,各国宪法无不以这种或那种形式确认和体现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我国宪法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原则则在宪法中的表现是多方面的。宪法通过确认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通过确认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人民当家做主奠定了经济基础;通过确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为人民当家做主提供了组织保障;通过确认广大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把人民当家作主贯彻于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无一例外地承认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并以此作为重要的宪法原则,我国宪法也同样接受人民主权的思想,并且体现在制度和组织上。但是这个原则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与西方有所不同.社会主义的宪法理论通常不承认"社会契约",不认为主权是全民的"公共意志"的体现,其权力与西方所认为的全体国民公意的"超阶级"的观点有所区别。
二、  基本人权原则
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从而确立了基本人权原则。
三、  法治原则
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也成为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四、  民主集中制原则
我国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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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遵循居住属性
居住权的设立目的是满足生活居住需要,因此无论是权利主体、权利客体还是权利内容,都紧密围绕着居住属性展开。居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有生活居住需求的自然人,权利客体只能是用于生活居住用途的房屋,权利内容中的占有、使用该房屋也只能是为了满足居住需要,不可用作其他用途。
2、以无偿设立为原则
居住权与房屋租赁权不同,其本身的立法目的不是解决市场环境下的房屋供需问题,而是保障特定民事主体的基本居住利益,因而具有一定的福利属性。《民法典》第368条中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居住权的设立以无偿为原则。但从尊重意思自治的角度考虑,立法者也给当事人通过另行约定为居住权设置一定的对价保留了空间。
3、流转受到严格限制
居住权是为自然人的居住利益而设立的用益物权,而居住利益显然只能与特定身份的自然人相联系,不具有流转的必要和可能。且居住权的设立往往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特定的人身或信赖关系,其在性质上也不适于流转。《民法典》第369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基本排除了居住权通过转让、继承、出租的方式进行流转的可能。
三、  居住权的设立
1.居住权的设立可以采用合同形式或者遗嘱形式。若采用合同形式,应当为书面合同。主要是防止在现实中出现口说无凭的局面出现。
2.不同于租赁合同,有最高年限20年的限制,居住权合同对于期限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同时居住权合同原则上无偿设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是租赁合同一般为有偿。
3.居住权的设立必须满足必备的登记手续,主要是因为居住权是一种物权,且设立在他人住宅上,因此必须登记以示公信。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例如甲在临终前,立了一份自书遗嘱,遗嘱中写明,自己的房屋由女儿继承,但是为了报答保姆乙多年的照顾之恩,让其在此房屋居住至去世。此时保姆乙居住权设立了吗?答案是没有设立的,虽然设立居住权可以以合同或者遗嘱形式,但是设立居住权应当到县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经登记后居住权才成立,而本案中的居住权未办理登记手续,因此,本案中居住权未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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