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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23:34:52|已浏览:1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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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题
要审清文种、格式和逻辑。首先要判定书写什么文种;其次,要确定是否需要书写格式,如果题干出现“内容要点”或要求明确说明“不要求格式”等字眼,则不用书写格式,直接呈现标题和正文即可,如果没有特殊要求,则要书写正规格式;最后,贯彻执行大多数的逻辑都是“总分总”,如果对此类文种不熟悉,可以按照材料逻辑书写。
二、找点
开头可以以背景现状、问题、意义或危害等作为引出;中间则围绕题干的目的寻找要点,多数是做法;结尾呼吁号召或者自然收束即可。
有时开头结尾需要自创,但是正文部分大多来源于给定资料。
三、加工
结构上:标准格式五要素为标题、发文对象、正文、发文单位、发文日期。标题居中、发文对象左侧顶格,发文单位和发文日期右下角空2-4格呈轴对称即可。
逻辑上:大多数都是开头+主体+结尾,“建议书、通知”等可不写结尾。
内容上:将相同的要点合并到一起即可。
四、书写
注意语言的连贯性,分段书写。
【例题】假设你是某市政府的工作人员,需要向社会介绍移动微法院。请结合给定资料,草拟一份介绍移动微法院的宣传稿。
要求:内容完备,语言简练、得体,条理清晰,格式正确,字数在500字以内。
一、审题
1.文种:宣传稿
2.格式:标题+发文对象+正文+发文单位+发文时间
标题?关于移动微法院的宣传稿/自拟
发文对象?广大市民朋友:
正文?开头引出+中间结尾+结尾
发文单位?xx市政府
发文时间?xx年xx月xx日
二、找点
部分材料节选:
党的十九大制定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行动纲领和发展蓝图,提出要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电子政务体系建设是这张蓝图不可或缺的描摹。为了促进打官司从“让当事人跑”向“让数据跑”转变,可让群众打官司“最多跑一次”,甚至“一次都不用跑”,工作人员介绍,“移动微法院”开启了“指尖司法服务”,“把法院装进了口袋”。 “移动微法院”,是一款可以让公众“打开微信打官司”的小程序。
移动微法院的创新未来大有可为。从无到有,移动微法院正在影响或改变人们的司法理念。(总结全文,可放在结尾)
三、加工
开头:电子政务体系是数字中国建设的重要环节。为了促进打官司从“让当事人跑”向“让数据跑”转变,“移动微法院”开启了“指尖司法服务”,“把法院装进了口袋”。“移动微法院”,是一款可以让公众“打开微信打官司”的小程序。……
四、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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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公务员培训班,公务员辅导课程,公务员事业单位培训,高途公考培训机构经典格言:先一步失败,早一步成功!鞍山高途公务员省考辅导机构公考。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居住权
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权人对于权利客体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不享有收益的权利,不能以此进行出租等营利活动。因居住权问题在社会上普遍存在,其作为民法典中新增的知识点,也是民法典的热点内容,而事业单位考试常与时事热点相结合,在《民法典》生效后,这一知识点也将成为考试的热点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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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律规定
《民法典》规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相关司法解释,有关居住权的内容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已于2024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4〕24号。
第四条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等物权,或者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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