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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06:52:16|已浏览:1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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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是中国加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20周年,改革开放的这40年来,中国在世界自由贸易发展中起到的重要作用,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不断增强。
我国成为世界工厂,第二大经济体主要得益于加入这些国际经济组织,融入了国际社会的贸易、流通体系。
世界三大经济组织主要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世界贸易组织。这些世界性国际经济组织为促进国际贸易合作。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平衡发展,促进和保持高水平的就业和实际收入。促进汇价的稳定,在各成员国之间保持有秩序的汇率安排。协助建立成员国之间经济性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帮助消除阻碍世界贸易发展壁垒起了决定性作用。
在今天中国以及世界各国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国家之间的商品、资本、其他生产要素在国际市场上流动,为了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和全球利益的均衡化,往往需要一些像世界贸易组织的跨国家经济组织出现。
一、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
成立时间:1995年1月1日
总部:瑞士日内瓦
成员数量:164个,24个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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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
帮助各国之间开展平稳、自由、公平的贸易。世界贸易组织为成员提供了制定贸易协定的平台,成员可以在贸易规则体系下签署各类贸易协定,贸易协定的执行则受到WTO的监督。
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各成员方应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成员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份额和利益;建立一体化的多边贸易体制;通过实质性削减关税等措施,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活力的、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以开放、平等、互惠的原则,逐步调降各成员关税与非关税贸易障碍,并消除各成员在国际贸易上的歧视待遇。
1.基本原则
互惠原则、透明度原则、市场准入原则、促进公平竞争原则、经济发展原则、非歧视性原则。
2.主要职能
制定监督、管理职能、组织职能、协调职能、调节职能、提供职能。
3.基本权利
产品和服务及知识产权在150个成员中享受无条件、多边、永久和稳定的最惠国待遇以及国民待遇;对大多数发达国家出口的工业品及半制成品受普惠制待遇;享受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大多数优惠或过渡期安排;享受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开放或扩大货物、服务市场准入的利益;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公平、客观、合理地解决与其他国家的经贸摩擦,营造良好的经贸发展环境;参加多边贸易体制的活动获得国际经贸规则的决策权;享受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利用各项规则、采取例外、保证措施等促进本国经贸发展的权利。
4.基本义务
在货物、服务、知识产权等方面,依世界贸易组织规定,给予其他成员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依世界贸易组织相关协议规定,扩大货物、服务的市场准入程度,即具体要求降低关税和规范非关税措施,逐步扩大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按《知识产权协定》规定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保护;按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成员公正地解决贸易摩擦,不能搞单边报复;增加贸易政策、法规的透明度;规范货物贸易中对外资的投资措施;按在世界出口中所占比例缴纳一定会费 。
二、世界银行(The World Bank,WB)
成立时间:1945年12月27日
总部:美国华盛顿
成员数量:18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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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遵循居住属性
居住权的设立目的是满足生活居住需要,因此无论是权利主体、权利客体还是权利内容,都紧密围绕着居住属性展开。居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有生活居住需求的自然人,权利客体只能是用于生活居住用途的房屋,权利内容中的占有、使用该房屋也只能是为了满足居住需要,不可用作其他用途。
2、以无偿设立为原则
居住权与房屋租赁权不同,其本身的立法目的不是解决市场环境下的房屋供需问题,而是保障特定民事主体的基本居住利益,因而具有一定的福利属性。《民法典》第368条中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居住权的设立以无偿为原则。但从尊重意思自治的角度考虑,立法者也给当事人通过另行约定为居住权设置一定的对价保留了空间。
3、流转受到严格限制
居住权是为自然人的居住利益而设立的用益物权,而居住利益显然只能与特定身份的自然人相联系,不具有流转的必要和可能。且居住权的设立往往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特定的人身或信赖关系,其在性质上也不适于流转。《民法典》第369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基本排除了居住权通过转让、继承、出租的方式进行流转的可能。
三、 居住权的设立
1.居住权的设立可以采用合同形式或者遗嘱形式。若采用合同形式,应当为书面合同。主要是防止在现实中出现口说无凭的局面出现。
2.不同于租赁合同,有最高年限20年的限制,居住权合同对于期限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同时居住权合同原则上无偿设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是租赁合同一般为有偿。
3.居住权的设立必须满足必备的登记手续,主要是因为居住权是一种物权,且设立在他人住宅上,因此必须登记以示公信。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例如甲在临终前,立了一份自书遗嘱,遗嘱中写明,自己的房屋由女儿继承,但是为了报答保姆乙多年的照顾之恩,让其在此房屋居住至去世。此时保姆乙居住权设立了吗?答案是没有设立的,虽然设立居住权可以以合同或者遗嘱形式,但是设立居住权应当到县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经登记后居住权才成立,而本案中的居住权未办理登记手续,因此,本案中居住权未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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