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400-6169-615
2025-07-09 02:15:27|已浏览:11次
曲靖公务员省考冲刺班高途公考。正规公务员培训机构,专业公务员辅导班,考公教育,考公培训班,高途考公培训经典语录:微笑是一种态度,奔跑是一种姿势,这是积极的人生不可缺少的样子!。行之有效的终身学习服务平台。致力于为考公同学提供岗位职能选择、在线考公辅导、考公资讯资料等一站式备考服务。曲靖公务员省考冲刺班高途公考。。

高途作为在纽交所上市的优质在线教育品牌,拥有考公全阶段各个班型精细辅导课程及多名大咖师资,致力于为用户打造全品类考公一站式产品服务,帮助用户制定考公专属学习方案!。
有曲靖公务员省考冲刺班高途公考。 公务员培训,公务员事业单位培训班,公务员培训学校,高考省考公务员培训励志格言:相互了解是朋友,相互理解是知己。。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刑法中的应当和可以,具体有和区别?
在事业单位考试在刑法部分中会经常出现判断刑法中,应当与可以的法律条纹,这种两个概念经常让各位同学混淆,难以分辨。那么我们现在就来看看,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部分的应当和可以,常常都会设计到那些条目,总结这些条目的一致性,大家就能够,渐渐分清楚这两个概念的区别。那么接下来就和我,一起看看吧!。
stream
一、 概念辨析
1.应当:即必须,没有选择的余地,是一种强制性规范。
2.可以:可为或可不为,有选择的余地。
二、 “应当”和“可以”两者区别
1、法律权利不同。法律中“应当”条款规定的法律主体的义务,如果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可以”表述的是法律主体的权利,是否作出一定的法律行为,由法律主体自主决定,不论其最终选择的是允许范围内的何种行为,都将得到法律的认可、保护。
2、法律形式不同。 在法条中大部分是以法律规则形式出现的,应当与可以实际上就是法理上的强制性规则与授权性规则。 在刑法与行政法上的应当与可以是最多的。其中又以刑法上的最为突出。 刑法大篇幅的法条规定了应当如何,可以如何。
3、法律效力不同。在法律用语中,应当的效力比可以高。所谓应当,是法定的必须如此,如果不如此就是违法,行为效力会受到影响。所谓可以,是授权性的规定,基本上可以等同于“有权”。
三、 相关刑法条纹
(一)犯罪的构成要件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
3.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排除事由
5.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紧急避险引起的损害应当小于避免的损害,超过必要限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曲靖公务员省考冲刺班高途公考。
公务员培训,公务员事业单位培训班,公务员培训学校,高考省考公务员培训励志格言:是非天天有,不听自然无。曲靖公务员省考冲刺班高途公考。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公民如何行使监督权
公民如何行使监督权的考题是考公中错误率较高的考点,这里就为大家总结下该考点的核心问题。
stream
一、 法条指引
《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取得赔偿权利的规定。
三、 释义和理解
1、公民监督权的必要性
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可以用直接民主的方式,自己直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但主要还是通过间接民主的方式,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政权机关,代替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对于人民群众个人直接行使权力,就不存在自己监督自己的问题。但是,对于人民通过选举产生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代替人民行使权力,就存在一个接受人民监督的问题。在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代替人民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人民必须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对他们实行监督,以保证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折不扣地代替人民行使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本条规定的公民的各项权利就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重要的监督权利。
2、宪法对公民监督权规定的不断完善
对于人民对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利,1954年宪法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控告或者口头控告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害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975年宪法的规定是:“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控告或者口头控告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刁难、阻碍和打击报复。”1978年宪法的规定是:“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控告。公民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申诉。对这种控告和申诉,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1982年修改宪法时,总结前几部宪法的规定,结合公民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情况,对公民的这种监督权利作出了更为全面、具体的规定,对前几部宪法的规定有重要的完善:一是扩大了监督对象的范围。前几部宪法规定的监督对象,仅限于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实际上,不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接受公民的监督,因此,本条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也是公民监督的对象。二是放宽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公民监督的条件。根据前几部宪法的规定,公民只能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但实践表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符合人民利益的所作所为,不仅限于违法失职方面的行为,还包括其他方面的不负责行为、不适当行为、效率不高行为等等,因此,根据本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即使没有违法失职的行为,人民群众对他们的工作情况或者其他方面的情况也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国家机关对于公民监督的处理要求。宪法要求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并强调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四是取消了1978年宪法中有关公民监督企业事业单位违法失职的工作人员的规定,因为企业事业单位本身并不由人民直接或者间接选举产生,其工作人员的情况也比较复杂,不宜规定直接由公民进行监督。五是增加规定,公民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诬告陷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公民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不得被故意地错误或者违法使用,任何公民都不得假借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为名,捏造或者歪曲事实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诬告陷害。为此,刑法专门设立了诬告陷害的罪名,对于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正规公务员培训机构,专业公务员辅导班,考公教育,考公培训班,高途考公培训经典语录: 你若将过去抱的太紧,怎么能腾出手来拥抱现在?。

其他机构课程授课老师很多,参差不齐,高途课程授课师资前后统一,保证学员在学习中的学习效果,进阶学习。
其他机构课程内容只包含国考或省考,只能二选其一,高途课程可以都包含。
其他机构课程没有常识部分/很少,高途课程包含常识和公基,内容全面并且可以考事业单位部分岗位。
高途课程配有更多配套资料和辅助课程,比如机关实务专项课、政治素养课程等等。曲靖公务员省考冲刺班高途公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