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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20:47:21|已浏览:1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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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权人对于权利客体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不享有收益的权利,不能以此进行出租等营利活动。因居住权问题在社会上普遍存在,其作为民法典中新增的知识点,也是民法典的热点内容,而事业单位考试常与时事热点相结合,在《民法典》生效后,这一知识点也将成为考试的热点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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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律规定
《民法典》规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相关司法解释,有关居住权的内容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已于2024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4〕24号。
第四条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等物权,或者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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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网络班,公务员在线辅导班,高途公务员在线课程辅导经典语录:不必因昨天的眼泪,湿了今天的太阳。汕尾定制考公培训课程高途公考。24年国考申论材料背后的“真相”
国考公文写作作为申论测查一大题型,因分值高、字数多、难度大等特点,对考生来说,一直以来都是备考的重点。近几年,对于提纲的测查频率有所上升,在此,为备战申论考试的考生分享一下提纲类公文写作题的答题技巧。小主,这里为你准备了2024国家公务员考试材料背后的“真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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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读懂材料,找到隐藏信息
如果说“写”好申论是决定成绩好坏的关键,那么“读”好申论一定是打开申论高分之门的钥匙,而“读”好的首要因素就是对材料的阅读能否“心领神会”。申论材料以字数多著称,公务员考试的申论材料一般在5800-8000之间,以7000字左右为主。
公务员考试申论材料多以案例型材料为主,材料读得懂,要点也都写了,但是就是得不到高分,相信这是很多考生心里所困惑的。我们都知道,申论“小题”的答案要点全部来源于材料,那为什么直接抄要点得不到高分呢?背后的原因,在于没有看懂材料背后的信息,所答的要点没有触及最本质、最核心的地方。所以即使要点都抄了,也不会得到满意的分数。下面我们就举例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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