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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公职培训课程高途公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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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1 05:21:41|已浏览: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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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的法律。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具有约束力。刑法的空间效力在事业单位考试中主要考查属地管辖原则,主以案例的考查方式,辅以记忆考查。案例考查中,主要考查四个管辖原则的辨析,通过给定材料分析该行为是否能够适用中国刑法,以及基于何种管辖原则适用中国刑法。需要考生在熟练掌握每种属地管辖原则的基础上,对案例进行分析,从而来确定答案,该部分难度较大。记忆性考查则主要考查刑法空间效力管辖原则的4种类型,难度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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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属地管辖
1、属地管辖权的原则
(1)、主观属地管辖权,又称行为发生地说,指凡是行为在一国领土内发生的就视为是该国领土内的行为,即可适用属地管辖原则。即强调行为发生的地点,并以行为发生地作为实行管辖权的依据。
(2)、客观属地管辖权,又称结果发生地说,指某种行为的结果在一国领土内发生,或者该行为后果及于一国领土就视为是该国领土内的行为,即可适用属地管辖原则。即强调行为发生的后果,并以行为后果发生地作为实行管辖权的依据。目前,各国在采用属地管辖权时,多采用主观属地管辖权和客观属地管辖权相结合的原则。
2、2024刑法对属地管辖权的规定
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主要规定于刑法第六条中。根据该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根据这一规定,凡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这里所说的我国领域应当包括:领陆、领水、领空、我国租用船舶与航空器,以及我国的驻外使领馆。
3、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情形有:
(1)犯罪的行为与结果都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2)犯罪的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而犯罪的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外;
(3)犯罪的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外,而犯罪的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这里所说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是指即使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但如果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则不适用刑法典。
一般认为,“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有:
(1)刑法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特别规定;
(2)刑法第90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所制定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的特别规定;
(3)刑法施行以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
(4)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作出的例外规定。
在国际实践中,即使在适用属地管辖权的情况下管辖权行使也并非绝对的,它不适用于依法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也不适用境内的外国财产和国家行为。
二、  属人管辖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属人管辖原则是指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不论按照当地法律是否认为是犯罪,也不论其所犯罪行侵犯的是何国或者何国公民的利益,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只是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该公民所犯之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属人管辖原则当中需要注意的有:
第一,适用属人管辖原则的前提就是这个犯罪行为没有发生在我国领域内,也就是说,属地管辖原则已经失灵,否则案件应当优先适用属地管辖原则管辖。
第二,概念中“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表明适用属人管辖原则管辖案件,更加追求的是管辖重罪,轻罪就可以不予追究了,不过这也是有例外的,例外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只要是在国外触犯我国刑法了,那么不论其行为情节轻重,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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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自首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1.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3.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4.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5.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6.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7.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二、  自首的分类
我国刑法将自首分为了“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除了投案对象的限制外,构成自首还须同时满足其他条件才能成立。
(一)一般自首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有两个,第一是自动投案,第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每个条件下又各自有一些需注意的要点:
1.自动投案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待自己罪的;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待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待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如后所述,这种情形属于一般自首还是准自首,还值得研究);
(5)其他符合自首的立法宗旨,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此外,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以及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自动投案的,均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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