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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0:23:48|已浏览:1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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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技现在日渐进步,事业单位考试中,科技知识类考题,也与时俱进,各位考生们需要不断的结合日常生活,完善自己的知识库,形成庞大的知识体系。科技知识类考题,多以单选、多选的形式出题,考察内容,包含物理知识、化学知识、生物知识、科技发明、日常生活中的常识问题,涉猎范围很广。
那么今天给位同学就和小编一起,了解一下,中国最近的高新技术的研究人员都有那些吧!
一、 潘建伟-量子信息
潘建伟多年来一直从事量子信息学领域的研究工作并取得了多项重大研究成果。量子通信技术是指远距离的量子态隐形传输,作为一种新型通信手段具有高保密性和安全性,因而有很高的研究和利用价值。
首次实验实现量子隐形传态及纠缠交换、终端开放的量子隐形传态、复合系统量子隐形传态、16公里自由空间量子隐形传态。
隐形传态研究项目组2013年测出,量子纠缠的传输速度至少比光速高4个数量级。在量子纠缠的帮助下,带传输量子携带的量子信息可以被瞬间传递并被复制,因此就相当于科幻小说中描写的"超时空传输"。纠缠态的量子,并没有发生空间的转移,只是处于纠缠态的量子中一个粒子的变化引起了另一个粒子变化。
二、 何继善-地球物理学家
应用地球物理学家,中国工程院院士。何继善长期致力于地球物理理论、方法技术及观测系统的研究。他致力于把研制的一系列高水平的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长期致力于地球物理理论、方法与观测仪器系统的研究,创立并发展了以"双频激电法"、"伪随机信号电法"、"广域电磁法"和"拟合流场法"为核心的地电场理论和仪器,在国内外得到广泛成功应用。何继善教授注重我国能源研究,较早开展和推动页岩气研究,被誉为湖南页岩气之父。
工作之后,何继善继续潜心研究了20余年。藏在深山里做实验,躲在田埂上学习。为了探索地球勘探的新理论、新技术,他变卖过自己的衣物,筹钱买电子元件。为了实地检测,他带着自制仪器,和学生们几乎攀遍了我国的崇山峻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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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公务员培训班,公务员辅导课程,公务员事业单位培训,高途公考培训机构经典格言:尊重别人,尊重自己;帮助别打不死就活着!铜陵公务员国考培训学校高途公考。居住权的特征
1、严格遵循居住属性
居住权的设立目的是满足生活居住需要,因此无论是权利主体、权利客体还是权利内容,都紧密围绕着居住属性展开。居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有生活居住需求的自然人,权利客体只能是用于生活居住用途的房屋,权利内容中的占有、使用该房屋也只能是为了满足居住需要,不可用作其他用途。
2、以无偿设立为原则
居住权与房屋租赁权不同,其本身的立法目的不是解决市场环境下的房屋供需问题,而是保障特定民事主体的基本居住利益,因而具有一定的福利属性。《民法典》第368条中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居住权的设立以无偿为原则。但从尊重意思自治的角度考虑,立法者也给当事人通过另行约定为居住权设置一定的对价保留了空间。
3、流转受到严格限制
居住权是为自然人的居住利益而设立的用益物权,而居住利益显然只能与特定身份的自然人相联系,不具有流转的必要和可能。且居住权的设立往往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特定的人身或信赖关系,其在性质上也不适于流转。《民法典》第369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基本排除了居住权通过转让、继承、出租的方式进行流转的可能。
三、 居住权的设立
1.居住权的设立可以采用合同形式或者遗嘱形式。若采用合同形式,应当为书面合同。主要是防止在现实中出现口说无凭的局面出现。
2.不同于租赁合同,有最高年限20年的限制,居住权合同对于期限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同时居住权合同原则上无偿设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是租赁合同一般为有偿。
3.居住权的设立必须满足必备的登记手续,主要是因为居住权是一种物权,且设立在他人住宅上,因此必须登记以示公信。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例如甲在临终前,立了一份自书遗嘱,遗嘱中写明,自己的房屋由女儿继承,但是为了报答保姆乙多年的照顾之恩,让其在此房屋居住至去世。此时保姆乙居住权设立了吗?答案是没有设立的,虽然设立居住权可以以合同或者遗嘱形式,但是设立居住权应当到县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经登记后居住权才成立,而本案中的居住权未办理登记手续,因此,本案中居住权未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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