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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9 05:12:38|已浏览:1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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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简短,清晰,观点明确。
二、书写方法:
1、概括式【基本思路】围绕主题概括主要问题+分析原因/影响+亮明观点;
2、转折递进式【基本思路】围绕主题概括好现象描述+问题描述+分析原因/影响+亮明观点;
3、案例分析式【基本思路】案例+案例分析+亮明观点;
4、排比式【基本思路】围绕主题进行排比+引出核心主题词+分析原因/影响+亮明观点;
5、引用名言式【基本思路】围绕主题引用名言+解释过渡+材料分析+亮明观点
三、案例展示:
“给定资料10”提到我国古代画作《清明上河图》,提到其中所展现的“健康的、充满生气的”宋代城市面貌,请结合对全部资料的理解与思考,以“从《清明上河图》所想到”为副标题,自拟主标题,自选角度,写一篇文章。
要求:(1)观点鲜明,分析深入;(2)条理清晰,表达简洁流畅;(3)1000~1200字。
(一)文章总论点:
科学合理规划城市,构建健康活力之城
(二)开头方式:
1、概括式示例
我国城镇化过程中伴随着一系列的问题:例如人口不断膨胀导致资源日趋紧张;白色污染充斥着大街小巷;交通拥堵成为家常便饭;管理和公共服务屡遭民众吐槽等等。而造成这些“城市病”的主要原因是城市规划不够科学合理。
因此,要科学合理地进行城市规划,才能打造活力健康之城。
2、案例分析式示例
从长春智慧城市的提出到长沙绿色宜居城市的规划,从苏州便捷城市的建设到上海幸福城市的打造,这些无不体现出政府在城市建设中突出让民众生活更美好的理念和目标。
当前,部分城市仍然存在一系列问题,阻碍了民众对幸福生活的体验。
因此,要做好城市规划,打造活力健康之城,提升民众幸福指数。
3、排比式示例
城市,是亿万民众赖以栖居的家园;城市,是地域特色的文化名片;城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集中体现。
而做好城市建设工作,首先要搞好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搞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居民生活质量,影响到城市持续稳定发展。
因此,要充分重视城市规划,打造活力健康之城。
4、引言式示例
国家领导人曾经提出:“城市建设要给后人留下赞叹,不要留下遗憾。”做好城市建设工作,首先要搞好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蓝图,是建设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搞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居民的生活质量,关系到城市幸福指数的提高。
因此,要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幸福指数,必须充分重视城市规划。
最后预祝所有同学成功上岸!下期小编和你们不见不散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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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培训,公务员事业单位培训班,公务员培训学校,高考省考公务员培训励志格言:遇顺境,处之淡然,遇逆境,处之泰然。潮州公务员辅导课程高途公考。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胎儿的法律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4年一月一日正式落实实行,其中有大量的法律发规,在之前的规则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那么今天各位同学就和我一起,着眼于其中的胎儿民事权利能力这个部分,看看新增以及变更部分都有那些不同。在从知识考点的角度上,一起探讨一下,相关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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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胎儿民事权力
胎儿是指自然人未出生但在受胎之中的生物体状态。那么对于胎儿是否有民事权利能力一问题,根据各国立法不同,但总体划分为三种态度。
1.有些国家认为,女性在受孕之日起胎儿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该类国家对妇女的堕胎行为往往有较为严苛的要求,堕胎即故意杀人,此类被称为“完全保护”。
2.也有国家认为胎儿只有自出生后才可以被当做人来看待,被称为“完全不保护”。
3. “折中主义”认为,在母亲腹中的胎儿原则上不认为有民事权利能力,除非涉及到继承、受赠之类关系到胎儿利益的情况。中国采取此种观点,胎儿在特殊情况下“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
二、 胎儿的遗产继承及赠予
胎儿是否可以接受赠予和继承,民法典中规定分为三种情况,即活体、死体和旋即死亡,这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在遗产继承方面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娩出前,胎儿父亲去世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视为已出生),享有继承权,参与遗产分配。
1、娩出时为活体的,遗产归婴儿,有其母监管(此时其母亲为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监护人)。
2、娩出时为死体的,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遗产按原被继承人(其父亲)的遗产(即法定继承)处理。
3、娩出时为活体但旋即死亡的,遗产按婴儿的遗产处理,归其母亲(此时其母亲为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二)在接受赠与方面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娩出前,胎儿接受赠与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视为已出生),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赠与合同的性质为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合同,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1、娩出时为活体的,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转移财产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公、公、道除外。
2、娩出时为死体的,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赠与合同成立但不生效;赠与人无需履行。
3、娩出时为活体但旋即死亡的,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
(三)侵权行为发生后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娩出前,第三人实施侵害行为导致胎儿利益受损害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视为已出生),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1、娩出时为活体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婴儿的名义提起侵权损害赔偿。
2、娩出时为死体的,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三人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3、娩出时为活体但旋即死亡的,根据第三人的侵害行为对胎儿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胎儿民权之侵权情形
新民法典中2024年5月28日,对胎儿民权侵权情形有了明确规定。针对胎儿的侵权依旧依照胎儿是否存活分为三种情况:
1.胎儿分娩后为活体:此时母亲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或违约之诉,同时胎儿也有自己独立的诉求,可以向医院主张侵权,只不过该权利应该由监护人代为行使。
2.胎儿分娩后为死体:胎儿无独立的请求权,需由母亲以自己的名义主张侵权或违约。
3.胎儿分娩出时为活体,很快死亡:此类情况在实践中仍旧存在争议,对于胎儿死亡后,留下的债权请求权是否可以被母亲继承现在法律仍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此问题不在考察的范围内。
那么现状各位同学,应该已经对,民法典新规定的胎儿法律权力,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
最终,祝愿各位童鞋,能够考试顺利,心想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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