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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事业单位笔试线上培训高途公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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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22:14:49|已浏览: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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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背景
国务院安委会通过对有关法律法规现有规定,过去管用举措以及近年来应对新形势行之有效的办法进行梳理,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履行,坚决预防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十五条办法》,并部署动员各方力量,全力以赴做好安全预防工作。
模拟试题
国务院安委会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制定15项措施,并部署动员各方力量,全力以赴做好安全预防工作。
作为一名公司负责人,我认为,企业要想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取得胜利,必须牢固树立“抓安全就是保效益”的理念。那么,什么是安全责任?它与我们每个人有何关系?对此您有什么看法呢?
参考答案
1.促安全,同样求发展。
坚持安全并重、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齐头并进",把安全生产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抓手,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
2. 为何安委会制定强化安全生产的措施。
(1)在安全生产上有所建树,却又不够稳妥。技防举措不够完善。如矿山可远程监控、网约车可实时跟踪。②安全生产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比如一些企业的员工安全意识薄弱,违章作业时有发生。还有一些企业没有建立有效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例如在汶川地震中,许多企业都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③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不安全的因素。④货车超载、偷工减料现象严重。
(2)十五条措施,职责分明,突出重点。①职责清晰。落实领导干部第一责任人责任制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二责任人责任制,并将两者结合起来。对关键岗位实行"一把手负总责",确保责任重大而又分工具体;明确任务,层层分解细化,责任清单明确了,尽职尽责就能落实在工作细节上,落实在安全生产工作上。②突出重点。特重大事故的发生,能用大概率思维去处理,就能做到防患于未然而不遗漏任何漏洞,盲区,就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绝对安全。
3、上下齐抓共管、严格执行各项措施、促进安全求发展。
(1)发展理念的转变。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和本质要求。我们必须以更高的标准,更新观念、创新思路。要从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向新型的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转变安全生产发展理念:坚持把安全发展放在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第一位,用“大概率思维’分析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只关注”小概率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也不能只关注事故发生后的后果。加大安全投入力度,“成本账”和“效益账”要与生产第一线紧密结合。
(2)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格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企业应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考核评价机制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也要积极作为。安全生产各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的原则,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履行好各自的职责,明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责,并与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3)实施系统工程系统管。"以人为本"是系统工程管理理念中最核心的思想之一。人是第一生产力,"以人为本"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4)科学管理方法应用。安全生产这一系统工程要由顶层设计变为因地制宜地实施,就必须在人,物,财,脑等方面多管齐下,着力于培养人才,加大技术手段和创新生产方式等方面下功夫,才能把安全生产重于泰山真正转化为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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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权人对于权利客体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不享有收益的权利,不能以此进行出租等营利活动。因居住权问题在社会上普遍存在,其作为民法典中新增的知识点,也是民法典的热点内容,而事业单位考试常与时事热点相结合,在《民法典》生效后,这一知识点也将成为考试的热点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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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律规定
《民法典》规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相关司法解释,有关居住权的内容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已于2024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4〕24号。
第四条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等物权,或者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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