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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公务员国考辅导学校高途公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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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2 10:25:03|已浏览: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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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推理主要测查报考者对各种事物关系的分析推理能力,主要涉及对图形、语词概念、事物关系和文字材料的理解、比较、组合、演绎和归纳等。常用题型有图形推理、定义判断、类比推理、逻辑判断四种。
图形推理:每道题给出一套或两套图形,要求报考者通过观察分析找出图形排列的规律,选出符合规律的一项。
例题:把下面的六个图形分为两类,使每一类图形都有各自的共同特征或规律,分类正确的一项是: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A.①②⑥,③④⑤ B.①③④,②⑤⑥
C.①④⑤,②③⑥ D.①④⑥,②③⑤
(答案:A。题干中每个图形中都有多个封闭图形和线段,考虑二者之间的位置关系。正确答案为A。)
定义判断:每道题先对相关概念进行定义,然后分别列出四种情况,要求报考者严格依据定义选出一个最符合或最不符合该定义的答案。
例题: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其中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选项中应添加“批复”的是:
A.《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____》
B.《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黑龙江双鸭山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____》
C.《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陕西西咸新区的____》
D.《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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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培训,国家公务员培训班,高途公考培训经典语录:选择自己所爱的,爱自己所选取的。溧阳公务员国考辅导学校高途公考。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居住权
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权人对于权利客体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不享有收益的权利,不能以此进行出租等营利活动。因居住权问题在社会上普遍存在,其作为民法典中新增的知识点,也是民法典的热点内容,而事业单位考试常与时事热点相结合,在《民法典》生效后,这一知识点也将成为考试的热点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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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律规定
《民法典》规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相关司法解释,有关居住权的内容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已于2024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4〕24号。
第四条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等物权,或者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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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途公考培训的四大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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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机构课程授课老师很多,参差不齐,高途课程授课师资前后统一,保证学员在学习中的学习效果,进阶学习。

  • 二、一课多能,具备考情针对性:

    其他机构课程内容只包含国考或省考,只能二选其一,高途课程可以都包含。

  • 三、课程学科完整,不再加收费用:

    其他机构课程没有常识部分/很少,高途课程包含常识和公基,内容全面并且可以考事业单位部分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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